在經濟學和法律的範疇中,壟斷的定義因其涉及的層面而相當廣泛。歐盟的相關法律,特別是《歐洲運作條約》第102條,對於壟斷行為的監管至關重要。該條款旨在防止企業濫用其主導地位,進而保障市場的競爭性。
「任何一個或多個企業在內部市場中或其實質部分內的濫用主導地位,皆被禁止,因其與內部市場不相容,並影響成員國之間的貿易。」
這段文字概述了壟斷行為的定義和其法律意義。根據此條款,企業若在市場中處於支配地位,必須特別謹慎以確保其行為不會損害市場競爭。這不僅適用於單一企業的行為,亦可涵蓋多個企業之間的集體主導行為。
企業必須被視為「經濟實體」才能受到《歐洲社區競爭法》及《第102條》的約束。歐洲法院在Hofner訴Elser案中指出:“企業的概念包括任何參與經濟活動的實體,無論該實體的法律地位或其資金來源為何。”
這意味著,無論是公共機構還是私人企業,只要其行為影響市場,就可能受到相應的法律監管。特別是集體主導行為,是指兩個或多個企業之間的合作對市場結構的影響,因此法律的適用範圍相當廣泛。
集體主導發生在兩個或多個企業之間,這些企業以某種程度的聯繫影響市場的結構。若企業之間的關聯程度足夠強,則可能成立集體主導。這種關聯可以是來自相同企業集團的內部企業,也可以是經濟上獨立但在市場上有某種聯繫的企業。
「在集體主導的判斷中,需要分析企業之間的透明度、協調的持續性及消費者或競爭對手的反應。」
這三個條件表明,集體主導的建立需要經過一個兩階段的過程,首先需要明確市場,然後再判斷企業的主導地位。
在討論壟斷和主導地位時,相關市場的界定非常重要。市場界定有助於確定市場中企業之間的競爭邊界,從而識別它們面臨的競爭約束。
根據歐盟的定義,產品市場是指所有消費者認為可以互相替代的產品或服務。市場的地理範圍亦是如此,定義為在供求關係及競爭條件具備高度同質性的區域。
如某一企業濫用其主導地位,歐盟委員會可以對其施加行為和結構上的救濟措施。這可能包括要求該企業停止其濫用行為,甚至對其處以罰款。
「一旦判斷企業存在濫用行為,委員會有權採取行動。」
這些措施是為了恢復市場競爭,確保消費者的利益受保護。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的集體行為都會違反《第102條》,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
隨著市場環境的不斷變化,如數位轉型和全球化,對於如何定義壟斷與企業的概念亦需進一步的反思。特別是在科技迅速發展的現在,許多企業以非傳統方式打破市場界限。
「企業的經濟活動形式不斷演變,如何確定其市場主導地位將成為未來競爭法的重要挑戰。」
在這樣的背景下,社會對於市場競爭的理解和法律的應用將是一個持久的議題。當市場的參與者不再局限於傳統企業,法律又該如何適應這一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