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盟競爭法中,界定相關市場的過程對於理解企業是否濫用其壟斷地位至關重要。《歐盟運作條約》第102條旨在防止企業濫用其市場地位,這不僅促進公平競爭,還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對於法庭來說,正確界定相關市場是確定壟斷地位及其劣質影響的第一步。特別是,在違反競爭法的案件中,相關市場的方式直接影響案件的結果。
根據歐盟的定義,相關市場是由所有被消費者視為可互換或替代的產品和服務所組成的市場。在考量一個企業是否具有優勢地位時,通常分為產品市場和地理市場兩個維度:
“一個市場包含所有因產品特徵、價格及用途而被消費者視為可替代的產品與服務。”
在產品市場的案例中,常用兩個測試來評估可替代性:假設壟斷者測試及直觀方法。假設壟斷者測試主要測試是否小幅但顯著的價格上漲會被消費者接受,若消費者有可能轉向其他產品,則相關市場界定會更為寬廣。
地理市場則是指企業在供應和需求中涉及的區域,競爭條件在該區域內是基本一致的。在此過程中,法律和經濟的邊界需被清晰界定,以有效評估競爭的程度。
然而,市場定義並非總是一條明確的道路。“塑料薄膜謬誤”提供了一個警示,指出市場定義需要仔細考量,不能僅依賴單一方法,應使用多樣化的策略以確認不同市場定義的合理性。
“市場定義在進行第102條的案件中需特別謹慎,否則可能會導致誤判。”
在評估一個企業的壟斷地位時,需進行兩個步驟:首先是確定該企業所屬的相關市場,其次是評估在該市場中該企業的地位。根據歐盟的指導方針,市場分享率通常是判斷壟斷的第一個指標,但市場的高低份額並不一定能單獨判斷出壟斷地位的存在。
“市場占有率僅為市場力量的代理,並不是判斷壟斷之唯一依據。”
當需求和供應的配置被界定為一個相關市場時,法院將根據該市場特色來評估企業是否濫用市場地位。普遍認知是,壟斷行為的標準在于企業是否遵循正常競爭的原則,例如通過降價和技術創新來強化自身優勢。
最後,正確界定‘相關市場’不僅僅是執法機關的工作,它對於整個競爭體系的公平性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均至關重要。適當的市場評估可以確保企業行為符合競爭法的規範,但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我們應該如何持續檢視這些定義的適用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