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菲律賓,每座城市都享有不同的權利和特權,這使得它們在國家的地方治理中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截止2023年7月,菲律賓共有149座城市,每座城市根據其特定的市政章程運作,而這些章程又受到1991年《地方政府法》的約束。這一法案明確規定了城市的行政結構和權力,並體現了各城市間的極大差異。
所有的城市都被視為特許城市,每個城市的特權和功能因其市政章程的不同而異。
城市的地方法政府由通過普選產生的市長負責。副市長在市議會中擔任會長,這些市議會負責城市的立法事務。在接受特許時,城市也會配備完整的行政部門,根據城市的需求,可能會逐步建立或調整各個部門的功能和人員配置。
各城市都是由巴朗蓋(barangays)組成的,這些巴朗蓧涵蓋了從城市社區到農村社區的多樣性。其中一些城市如馬尼拉和達沃,還分為明確定義的行政區域或地理區域。這些分區雖然有助於城市規劃和統計收集,但並不是政治單位,並不選舉城市政府的官員。
根據1991年《地方政府法》,所有城市根據法律分類為三類:高度城市化城市、獨立組成城市和組成城市。高度城市化城市具有至少200,000的居民,且需達到某一收入標準。獨立組成城市的居民無法選舉省級官員。組成城市則仍屬於其地理位置所在的省份。
目前,菲律賓有38座獨立城市,這些城市享有相對的自主權,但仍然受到省級政府的監管。
創建城市的唯一機構是國會,省和市議會可提出希望將某一區域(通常是現有的市鎮或巴朗蓧群)宣告為城市。在《地方政府法》和相關法案的要求下,城市需達到一定的人口和收入標準。從1987年起,所有城市的創建必須經過居民的公投批准,這在以前的年代並不需要。
對於城市地位的變化,無論是收入範圍的變化還是參選省級官員的資格變化,歷來有許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這樣的變化不僅影響到城市的運作模式,還引發了許多社會和政治上的討論。例如,能參加省級選舉的城市數量和該城市的合法性會直接影響到其經濟利益和自治程度。
在選擇轉變城市地位時,居民對於城市化的慎重考慮也表明了當前政治形勢的複雜性。
很多城市的成立是因應人口密集或經濟活動增加的結果。這樣的轉變無論是基於經濟、政治還是地域上的考量,城市化進程是不可逆的。面對高稅收的恐懼,許多居民對其城鎮升格為城市持謹慎態度,特別是在近年來,圍繞城市化的辯論讓許多社區感到不安。
菲律賓城市的城市化不僅帶來了經濟的增長,也帶來了社會資源配置和治理模式的挑戰。相對於其他城市,一些城市在所得稅分配上似乎比其他城市更具優勢,然而,這種優勢是否能持久仍然難以預測,而這些變遷背後的決策過程及其影響也時常引發激烈的公共討論。
隨著城市數量的增加,城市的權利、經濟狀況和治理方式的不同尤為明顯。雖然城市的數量及其所賦予的特權會受到法律和社會因素的影響,但對於城市的未來與發展,居民們又該如何選擇和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