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菲律賓,城市(Filipino: lungsod或siyudad)是地方政府的一個單位,這些城市獲得了特別的政府權限,主要是因為它們擁有自己獨特的市憲章。根據1991年的《地方政府法典》,每個城市除了受到該法典的規範外,還依據其市憲章來管理自身的行政結構與權力。截至2023年7月,菲律賓共有149座城市,這些城市的法律地位和權限與一般的市鎮有所不同,使得它們能夠更自主地管理地方事務。
所有菲律賓城市都是特許城市,具有自己的市憲章,這使其成為具有法人和行政實體的官方單位。
菲律賓的城市不僅被賦予特別的法律地位,它們還可以擁有至少一名眾議院代表,若其人口達到25萬。此外,城市擁有使用共同印章的權利,這在某種程度上進一步強化了它們的自治能力。許多城市可以進行土地的擁有、租賃、購買及其他與財產相關的行為,甚至有權徵收私人財產以用於公共利益(緊急徵收權)。
每個城市的地方政府由經過公眾投票選舉的市長領導,而副市長則擔任市議會的議長。伴隨著城市的建立,通常會成立一整套的行政部門,旨在更好地服務市民。根據城市的需求,這些部門可能會因地制宜地設置。
依據1991年《地方政府法典》,城市可設立與其發展相關的政府部門,以便更有效地回應當地需求。
菲律賓的城市主要依據收入和法律地位進行分類。根據最近的法律,城市為了更好地反映其經濟狀況,必須根據過去三年的平均年度收入進行自動分類,具體劃分為五個類別。根據《地方政府法典》的法律分類,城市被分為高度城市化城市、獨立成分城市和組成城市三大類別,其中高度城市化城市必須具備特定的人口和收入標準才能達成。
獨立城市相對於普通城市,擁有更大的自主權,這意味著其市議會的立法不受所在地省份的監督。此外,獨立城市的居民通常無法參加省級選舉,這使得它們在運作上獨立於其地理上的省份。根據1991年的《地方政府法典》,這些獨立城市不需與任何省份共享稅收,也不需要受省政府的直接管理。
獨立城市被賦予的權利使得它們在某些方面比一般市鎮更為自主,更能夠適應當地需求。
根據法律,只有國會具有創建城市的權力。通常由國會成員提出法案,如果該法案在眾議院和參議院獲得通過並由總統簽署,就能成立新的城市。四十年前,城市的成立並不需要遵循收入和人口的標準,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法律對於城市成立的要求逐漸變得嚴格。
有趣的是,許多城市的創立與當地的經濟和文化需求密切相關,尤其是在根據1991年《地方政府法典》來進行地方事務管理時更是如此。儘管現在的城市通常擁有相對較高的自給自足能力,但過去的一些城市即使在經濟條件不佳的情況下仍獲得了城市地位,這種現象也引發了對城市形成標準的討論。
隨著城市地位和權力的變化,居民的選舉權和自治權也不時調整。在這方面,加州和德克薩斯的城市獨立性便顯得格外突出。大多數城市的參與及決策權限現在受到更嚴格的法律約束,以避免濫用城市的地位。
因此,我們不禁要思考:在面對城市化的快速發展與地方治理挑戰下,未來的城市是否還能維持其獨特的政府權限與在國家政務中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