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科學領域,行動代理(agency)是指個體擁有能力和資源,從而實現潛力的能力。社會結構則指影響行為的因素,例如社會階級、宗教、性別、族裔、能力和習俗等,這些因素會限制代理及其決策的自由度。社會結構與行動代理之間的互動是個持續爭論的話題,尤其是如何界定個體在社會系統中的行動自由度。
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受到社會系統的約束,常常引起不同各方之間的衝突,例如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意見不合。
行動代理的概念自啟蒙時代以來便存在,當時人們對人類自由是否應該透過工具理性或道德及規範行動來表達展開了討論。約翰·洛克主張,自由是以自我利益為基礎,拒絕傳統的約束和社會契約的概念,使行動代理被視為人類塑造其生活環境的能力。相對而言,盧梭則將這種自由框架視為道德意志的體現。
隨著時間推移,這些關於行動代理的定義一直未受到挑戰,直到十九世紀,哲學家們開始認為,人類所做的選擇受到控制於力量之下。例如,卡爾·馬克思認為,在現代社會中,人們受到資產階級意識形態的控制;尼采則主張,人類基於自私的欲望做出選擇,即他所稱的“權力意志”。此外,保羅·里科也將佛洛伊德納入這一討論框架,指出無意識因素的影響。
根據《美國社會學雜誌》的定義,行動代理是時間嵌入過程,涵蓋三個不同的構成要素:重複性、前瞻性和實踐評估。這三個要素的理論分別用來研究行動代理的不同層面,從而對這一更大概念得出結論。
重複性指的是對過去思維和行動模式的選擇性重新激活,這使得行為者在典型情境下以例行方式行動,幫助他們維持身份、互動及制度。前瞻性方面則涵蓋行為者對未來行動可能路徑的想象,即與他們的希望、恐懼和慾望有所聯繫。最後,實踐評估是在特定情境下,個體在眾多可能行動選擇中做出實踐和規範判斷的能力。
馬丁·胡森(Martin Hewson)將行動代理分為三種類型:個體代理、代理代理和集體代理。個體代理指的是個人以自身名義行動,代理代理則是指個人代替他人行動(例如,雇主的代表)。集體代理發生在團體共同行動時,例如社會運動。
人類行動的三個特性——意圖性、權力和理性,促進了行動代理的產生。
大衛·R·吉布森將行動代理定義為在局部約束下推進行為者自身目標的行為,這些約束可能會抑制此類行為。對話中誰在發言、參與者之間的角色變化以及主題和相關性約束,均會影響表達行動代理的可能性。
社會心理學家丹尼爾·韋格納闡述了“控制幻覺”,這可能使人們對那些並 non他們引發事件的事件產生誤解。這種虛假的行為判斷尤其在壓力情況下產生,或當事件的結果符合個體期望時更為明顯。
兒童的行動代理常常未受到應有的重視,因為社會普遍認為他們缺乏獨立決策的能力。這一觀點忽略了他們在特定情境中展現出的爭取自主的潛力。
人類的行動無疑受到多重因素的影響,無論是社會結構還是個體意識,這其中的微妙關係反映了何種程度上我們能控制自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