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固定是市場上參與者之間為了共同利益而達成的一種反競爭協議,通常是針對產品、服務或商品的售價進行商定。這一協議可能旨在將商品價格推高,使所有賣家獲得利潤,或是為了穩定價格而對供需進行控制。
價格固定的核心特徵在於任何關於價格的協議,無論是明示或暗示。
例如,製造商和零售商可能會合謀以共同的零售價格銷售其產品,或者達成一個最低銷售價格的共識,避免降價銷售。根據不同國家的法律,價格固定的合法性各不相同。在某些市場,價格固定是被允許的,某些情況下被稱為「零售價格維護」或「轉售價格維護」。
在美國,價格固定被視為根據《謝曼反壟斷法》第1條可被起訴的刑事聯邦罪。美國司法部負責刑事起訴,而聯邦貿易委員會則處理民事反壟斷違規行為。
「任何試圖協商價格的行為都可能違反反壟斷法。」
此外,許多州檢察總長也會提起反壟斷訴訟。在美國法律中,與競爭者之間交換價格的行為是受到限制的,這包括有意圖地修訂一個共同的價格或影響其他競爭者的價格設置。
在加拿大,根據《競爭法》第45條的規定,價格固定是可被起訴的刑事罪,並且競標操控被視為價格固定的一種形式,是非法的。
澳大利亞的《競爭及消費者法2010年》對價格固定同樣持禁止態度,其規範與美國及加拿大有相似之處。根據該法第48條的規定,「企業不得進行轉售價格維護的行為」。
而在新西蘭,《商業法1986年》禁止價格固定及其他大多數反競爭行為,並由商業委員會負責執行。
在歐盟,根據當局的寬容計劃,舉報企業的公司如果與反壟斷機構合作,可能會在懲罰上獲得減免。
英國的競爭法幾乎禁止所有的價格固定行為。在歷史上有著名的「淺色書協議」,該協議是1900年到1991年間英國書店之間的一項公開協議,旨在以建議零售價銷售新書以保護小書店收入,但最終在1991年崩潰。
當今價格固定仍然在一些雜誌和報紙流通業及某些電影行業中存在著。
當價格控制的協議受到多邊條約的支持,或者是由主權國家之間進行的,而不是個別公司之間的協定時,這種合約可能會免於訴訟和刑事反壟斷起訴。這是為何OPEC未被起訴的原因之一。
在1995年至2000年間,音樂公司被發現使用非法的市場協議,例如最低廣告價格,以提高光碟的價格,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美國司法部對三星公司、英華達等企業的DRAM價格聯合操控案件進行了調查,最終三星被判罰3億美元。
此外,2021年全球多家企業因COVID-19疫苗的定價問題面臨調查,各國政府對疫苗價格的不同定價策略及其合理性引發了廣泛的討論。
價格固定會對賣家和消費者的選擇產生影響。對於依賴特定供應商的小型企業來說,價格固定可能加劇市場競爭不均的情況,從而影響到整個供應鏈的運作。
一些經濟自由主義者認為,價格固定的行為是雙方自願並達成的結果,應該在沒有政府干預的情況下持續進行。雖然從短期來看這樣的行為可能帶來競爭效益,但它也可能造成供應商退出市場,增加消費者的負擔。
各國對價格固定的規範和執法程度不同,這不禁讓我們思考:如何在維護市場公平和保障消費者利益之間取得最佳平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