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社會中,執法機構的武力使用越來越受到關注。對於警方在面對抵抗者時,什麼時候以及如何使用武力,這是一個極為複雜的問題。為了協助執法機構有效執行任務,同時保障公民的權益,「武力使用連續體」被引入作為一種指導標準。
武力使用連續體是一個標準,為執法人員和民眾提供了在特定情況下對不同抵抗程度應使用多少武力的指導。
根據不同的執法機構,武力使用的具體連續體模型有所不同,並且並不存在一個統一的標準。這些模型的形成主要是為了使執法者和公眾都能清晰理解以及合理評估在執法過程中應采用的武力等級。
最早的武力使用連續體模型出現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通常以圖形或「樓梯式」格式來呈現。這些模型的核心理念是,執法人員應該根據嫌疑人的反應來相應升級或降級其武力使用。
這些模型的制定旨在幫助執法者在面對出租的情況時,迅速做出恰當的判斷,包括在何時採取何種武力。
根據美國政府的相關出版物,武力使用的連續體可以基本劃分為六個級別:
這些級別是根據執法者與嫌疑人之間的互動所設計的,顯示出執法者在不同情況下應如何反應。以「執法者的存在」為例,單純的公權力目視存在,已經可以讓嫌疑人遵從口頭指令,而無需進行實際的武力使用。
在武力使用連續體中,嫌疑人的行為被分為不同的類別以判斷對應的武力等級:
執法者需依據嫌疑人的行為類型快速決定應用的武力等級。
根據美國最高法院在Graham v. Connor案中的裁決,判斷過度使用武力的標準是「客觀合理性」。這表示,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所使用的武力必須以當時的情境和一名合理執法者的視角來進行評估。
沒有一個絕對明確的標準來評估何時使用力量是必要的,這使得評估在不同情況下的合理性變得複雜。因此,國際警察首長協會將「武力使用」定義為執法者強迫不願合作的嫌疑人所需付出的努力量。
研究指出,在真實執法中,歷史數據顯示當武力確實必要時,大部分執法人員更傾向於使用無武器的力量,例如抓住或推擠。然而,當嫌疑人表现出对执法的蔑视或激烈抵抗时,使用武力的概率将显著增加。
一些研究顯示,性別對於使用武力的影響尚未得出一致的結論。有些研究指出,男性嫌疑人更有可能成為使用武力的對象,而其他研究顯示性別差異無顯著性。
武力使用連續體在如今的執法環境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幫助執法者有效地執行職務,也為公眾提供了保護。無論是設計良好的政策還是獲得適當的培訓,這些都是確保執法行為合乎正當性的一部分。
隨著對執法形式持續的社會關注與討論,未來的執法框架該如何演變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正與安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