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數執法部門中,對於如何在各種情況下合理使用武力的指導原則,往往被稱為「使用武力連續體」。這個概念不僅對於執法官員,甚至對於公民和法律系統也相當重要。它讓執法者在面對不同程度的抵抗時,能夠正確判斷使用何種力量。這背後,隱藏著何種邏輯?
使用武力連續體是一個標準,為執法人員和公民提供指導,說明在特定情境下針對抗拒或合作行為的個體可以使用多少武力。
這一體系的起源可追溯至上世紀八十年代及九十年代。早期的模型以多種格式呈現,包括圖表和半圓形的「儀表盤」。其中一個通用的模型呈現為「樓梯式」進階,每個武力層次對應於受害者的反抗程度。顯然,執法者在面對各種情況時,並不需要逐一走完所有的層級到達最終的武力使用,只需根據情境做出適當的調整。
雖然武力連續體主要用作執法人員的訓練工具,它在法律審判或警察審查委員會的聽證會中,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舉例來說,美國海軍採用的六步驟模型包括官員的出現、口頭指令、軟控制、硬控制、中介武器以及致命武力。在面對不同類型的嫌疑人時,執法官員也必須迅速評估情境,決定預期採取的行為。在此過程中,對於嫌疑人的行為分類成為關鍵。
一般來說,受害者的行為可以分為幾個類別:
在這些武力連續體模型中,執法官員需基於受害者的行為和分類迅速判斷所需的武力層級。
這一標準的合理性在於,當執法官員面臨危險和使用武力的必要情況時,應根據當時情境做出基於「客觀合理」的評價。此標準源於美國最高法院在 Graham v. Connor 一案中所作的裁決,該判決強調,評價武力事件的合理性應基於現場合理執法官的視角。
某些研究指出,在需要武力的情況下,警察通常會選擇無武器的方式處理,例如抓住或推擠。這強調了執法者在面對挑戰時的靈活性和智慧。然而,當嫌疑人顯示出不尊重的態度或掌握武器時,使用武力的可能性會增加。
一些研究顯示,女性警察可能在緩和緊張局勢上更具效能,進一步強調了不同性別對執法行為的影響。
根據國際首席警官協會的描述,使用武力被認為是「警方迫使不情願的對象遵守命令所需的努力。」但即便如此,何時使用武力、怎樣使用武力並無共識,這讓執法機構面臨更大的挑戰。
在對待不同嫌疑人時,執法者需要謹慎考量整體情境。無論隨著時間推進還是政策變化,武力整體的合理性亟待更進一步的討論與思考。
這一切似乎都提醒我們,在多元的社會背景下,執法行為的合理性需要不斷地被 scrutinized 不僅是針對執法者行為的合理性,還包括他們受到的壓力和他們所處的環境,都值得我們深思。
在武力的持續使用和適當程度之間,我們是否能找到一個平衡點,以保障執法的有效性和公民的基本權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