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心理醫學和心理健康專業中,精神障礙的分類一直是核心問題。最廣泛使用的兩個精神病學分類系統是世界衛生組織(WHO)發布的《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ICD-10)和美國精神病學會(APA)推出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這兩個系統均列出被認為是不同類型的障礙,並在最近修訂中,故意使其編號接近,以便於比較。然而,二者之間依然存在差異。
精神障礙的定義在科學與社會價值的討論中,始終是一個熱烈的辯論主題。
根據科學和學術文獻,對於精神障礙的定義,有極端觀點主張這完全是價值判斷的問題(包括正常的界定),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這可以完全客觀和科學地定義(例如參考統計常模)。一些觀點則認為,精神障礙的概念意指一種“模糊原型”,永遠無法精確定義,又或者定義總是涉及科學事實和價值判斷的混合。
文化間的差異使得精神障礙的概念有著顯著的變化。在世界衛生組織及各國的調查中,並沒有對精神障礙的單一共識,而是根據不同的社會、文化與法律背景而有所不同。WHO報告指出,對於哪些疾病應該被列入精神障礙概念中,存在著激烈的討論;而廣義定義可包括精神疾病、智力殘疾、人格障礙及物質依賴等,不同國家的納入情況則複雜且爭議重重。
一些消費者和生存者運動組織反對使用“精神疾病”這個術語,認為它支持了醫療模型的主導地位。
ICD-10將精神障礙描述為“並不是一個精確的術語”,雖然通常用來暗示“存在臨床可識別的症狀或行為集合,通常伴隨著痛苦和干擾個人功能”。ICD-10的第五章專注於“精神和行為障礙”,包括十個主要組群,從內臟性精神障礙到童年與青少年的行為情緒障礙,各自有更具體的子類別。
另一方面,DSM-IV對精神障礙的定義強調了臨床意義的重要性,指出沒有定義能夠準確規範“精神障礙”的具體邊界。這表明精神障礙的分類不僅涉及科學事實,也引入了社會文化的價值判斷。
在當前的精神疾病分類系統中,依然有關於如何處理不同文化觀點的辯論,尤其是西方與非西方文化之間如何理解以及定義精神障礙。
例如,許多西方的精神障礙分類系統(如DSM-5)是基於美國的研究,可能對其他文化的病症或概念有所忽視或錯誤解釋。文化束縛綜合症是一系列被認為特定於某些文化(通常是非西方文化)的症狀,然而這類症狀的定義在相關文獻中的引用及詳細程度卻存在差異。
然而,無論是ICD還是DSM,在精神障礙的分類上均取得了廣泛的接受度。進一步的科學研究與文化背景的考量,可能會為未來的精神障礙分類提供新的視角。
最終,精神障礙的分類是否應該基於科學,還是僅僅依賴社會價值判斷,這是每一位心理健康專業人士和社會成員都需要深思的重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