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心理健康領域,對於精神疾病的分類至關重要。世界衛生組織(WHO)發表的《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ICD-10)以及美國精神醫學會(APA)推出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是最常用的兩種精神疾病分類系統。這兩本手冊試圖描述和標定各種精神障礙,並在不斷修訂的過程中尋求接近彼此的定義和代碼,雖然它們仍然存在重要的差異。
根據現有文獻,關於精神障礙的定義爭論不休。一方面,有觀點認為精神障礙的分類主要取決於價值判斷,例如什麼才是“正常”;另一方面,另一種觀點則主張可以通過客觀統計標準來明確界定精神障礙。WHO報告指出,不同社會和文化背景下的人們,對精神障礙的理解大相徑庭,報告中亦提到在不同法律和社會環境中,定義的使用也隨之改變。
精神障礙的分類並不是一個精確的術語,它常常涉及一組臨床上可識別的症狀或行為,這些症狀通常與痛苦和個人功能受損有關。
ICD-10包含了各種健康狀況的標準化診斷,包括精神和行為障礙。其精神疾病的分類包括:有機性精神障礙、由於使用精神活性物質引起的行為障礙、情感障礙、神經症、人格障礙等,總共涵蓋十個主要組別。
ICD-10的焦點是“精神和行為障礙”,包含從F0到F9的十個主要組別,並且每個組別內還細分出更具體的子類別。
相比之下,DSM-5的分類著重於行為或心理症狀的臨床相關性。這部手冊強調心理障礙並不是完全離散的實體,各類精神障礙之間的邊界可能是模糊的。
DSM-5刪除了先前版本的五軸系統,以反映對精神障礙理解的更新。
在全球範圍內,ICD-10在臨床實踐中的使用更為普遍,而DSM-5在美國及加拿大的使用率較高。根據一項調查,ICD-10在臨床實踐和訓練中的價值普遍被認可,而DSM-5則被認為在研究領域更具價值。
調查顯示,精神疾病的定義和分類常因文化和社會的差異而有所不同,這使得這兩種系統的普遍性受到挑戰。
當考慮文化差異時,DSM系統主要基於美國的研究,可能忽略或誤解其他文化的疾病概念。某些文化獨有的綜合徵在DSM中被列為附錄,卻普遍缺乏詳細描述。
從古希臘開始,人們就對精神疾病進行分類。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体系經歷了許多變化。19世紀時,精神醫學進一步發展,形成了現代精神病學的基本框架。
歷史上,通過對精神障礙的深入分析,精神疾病的分類已不再僅僅依賴於行為描述,還涉及到生理和病理學的調查。
面對精神健康領域日益多樣化的需求,ICD-10與DSM-5的的分歧以及文化差異的挑戰,使得學術界對於精神障礙的定義持續探討。儘管這兩部手冊在臨床和研究中得到廣泛的接受,但這是否意味著它們真能全面滿足所有文化背景的需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