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汽車中,燈光和信號裝置的設置無處不在。從前面、後面到側面,甚至車頂,各種燈具的配置不僅為駕駛者提供前方路況的照明,還讓其他駕駛者清楚地看到他們的行駛狀況,例如轉向、減速或停止。顯而易見,早期的交通工具如何使用燈光來點亮夜空,是一段值得回顧的歷史。
早期的道路交通工具主要使用燃燒油燈作為照明設備。福特的首款Model T汽車就曾經使用過炭化鈣燈作為頭燈,而尾燈則採用油燈。在其首次推出的幾年內,並沒有全電動照明的標準配置。直到1908年,汽車頭燈的發電機才開始被安裝,而到了20世紀20年代,這已經成為普遍現象。
在1900年左右,第一種信號裝置—交通指示器開始出現,它們用舉起的信號臂來指示行駛方向,這些設計不少於令愛爾蘭女演員弗洛倫斯·勞倫斯(Florence Lawrence)於1914年引入了這種機械制動信號的創新。雖然她沒有申請專利,卻為後來的轉向燈的發展做出了貢獻。
隨著時間推移,不同的燈光技術逐漸被引入。例如,1915年尾燈和剎車燈的出現,使得駕駛者在夜間更加安全;而到了1919年,低照度的燈光就已經可以使用了。1936年,密封燈泡頭燈的被引入與1940年成為美國唯一可接受的頭燈類型,進一步鞏固了燈光的重要性。自1940年以來,自動取消式轉向燈的發展也為駕駛者的安全提供了保障。
汽車燈光發出的顏色主要是由既有的法律標準化的,早期在1949年日內瓦公約上進行了規範,之後在1968年的聯合國維也納公約中進一步確定。根據這些規範,面對後方的燈必須發出紅光,而側面燈及所有轉向燈則需要發出琥珀色的光。面對前方的燈則必須發出白光或選擇性黃色的光。
前方的照明涵蓋了高光束和低光束的燈具,這些燈具能夠被輔助燈如霧燈或轉彎燈所增強。低光束是為了避免在近距離時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眩光,而高光束則提供更加集中且強烈的光束,非常適合於沒有其他車輛的情況下使用。
低光束燈要求在展示時要有Sharp的非對稱截止,能有效預防來車的眩光,確保駕駛者能清楚地看到路標及行人等潛在危險。
輔助燈具如霧燈的設計,主要是為在低能見度的情況下提供更加明亮的光源,特別是在霧、雪或沙塵暴這種情況。然而,隨著科技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汽車製造商開始尋求省略霧燈,而優先引入日間行駛燈和自動高光束系統。
可見性裝置是用於提高顯著性和可見性的燈光和反光裝置,通常會固定在汽車的各個角落。前置燈提供車輛的靜止可見性,駕駛者可以在夜間駐車時開啟,進一步增強行駛安全性。
如果沒有進行適當的燈光使用,將可能會產生法律責任。部分國家的法律明確要求駕駛者在低能見度環境下正確使用霧燈,而不當使用在許多地方都是被禁止的。
轉向燈也是一項重要的安全輔助功能,能向其他駕駛者發出轉向的意圖,正確使用轉向燈能夠避免許多交通事故的發生。這些燈具展現了汽車燈光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技術的進步,這些系統的效果變得更加出色和精確。
汽車燈光的發展不僅僅是技術的演進,更是安全的保障。從早期的油燈到今天的LED燈,車輛的燈光系統在確保駕駛者及行人安全方面始終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那麼,隨著科技不斷進步,未來我們的交通工具將會擁有什麼全新的照明方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