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家庭暴力主要是指親密伴侶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或虐待行為。根據2005年發表在《美國公共衛生雜誌》上的研究報告,每四位中國女性中就有一位在過去的一年中曾遭受伴侶的身體暴力。儘管中國在1930年代就已承認家庭暴力問題的存在,但由於社會和經濟的變遷,這一議題在最近幾十年才逐漸受到重視。2015年,《家庭暴力法》對家庭暴力給出了法律定義:「家庭成員之間基於殘暴、精神或其他侵害行為,通過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進行。」然而,這一法律定義僅涵蓋家庭成員,而同居的未婚情侶或LGBT伴侶也會遭受家庭暴力的影響。
「家庭作為男人的領域,對妻子的任何暴力行為通常被視為家務事,因此不易受到外界關注。」
在中國歷史上,家庭結構有著明顯的等級制度,丈夫在家庭中擁有絕對的決策權。這種父權體制的根源在於儒家思想,儒家對女性行為的規範一般規定她們必須順從丈夫。在這一思想影響下,妻子被期待遵循「三從四德」,應聽從父親、丈夫和兒子。儘管儒家倡導社會和諧,打妻子常被視為教訓妻子的適當方式。在這樣的思維模式下,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為被視為個人的事務,社會不願意介入。
「打妻子被視為維護家庭和諧的必要手段,而妻子若抗議,則被認為是不守婦道。」
進入20世紀初,打妻子仍被認為是加強男性主導地位的可接受方式。直到1980年代,伴隨著中國逐漸開放和經濟快速發展,女性的受教育機會和社會地位提升,開始引發對家庭暴力問題的關注。特別是1995年召開的世界婦女大會,使中國的婦女活動家得以接觸國際女性組織,討論家庭暴力的重要性,打破了過去只有中國婦女聯合會(ACWF)才關注的局面。
「隨著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重視度提升,各地開展了地方性活動來倡導反對家暴的理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首次正式提供了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保護,清楚定義了家庭暴力的範疇。2015年《家庭暴力法》的通過進一步加強了對家庭暴力的法律規範,並首次對非家庭成員間的家庭暴力行為進行涵蓋。
儘管法律上已逐步禁止家庭暴力,實際上,許多受害者仍面臨尋求法律救助的困難。根據2017年的報告,中國全國設有2000多個家庭暴力庇護所,然而這些庇護所的設施往往無法滿足受害者的基本需求。許多婦女權益團體和社會服務中心負責提供庇護和法律支持,但資源有限使得他們的能力受到限制。
「法律的缺失與社會的偏見使得受害者的求助之路困難重重。」
家庭暴力問題根深蒂固,無論法律如何修訂,社會對於此議題的認識與認可依然是促進變革的關鍵。隨著社會的轉型,女性的權益議題也應當獲得更大的重視,讓我們反思:我們應如何進一步推動對家庭暴力的社會認識與法律完善,以保障每一個人都能在安全的環境中生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