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的一百年中,女性在執法部門的整合標誌著社會的重大變化。上世紀初,女性在警察和執法領域的任務通常被限縮在邊緣性工作,多數人僅能擔任監獄官或從事文書工作。這一切隨著時間演變而變化,但早期女性執法者的角色卻反映出當時社會對女性能力的偏見和限制。
一百年前,女性在執法人員中所扮演的角色,遠不如男性,被指派處理的工作也多是關於青少年或女性犯罪者的個案。
1915年,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任命了首批女性警察萊莉安·梅·阿姆菲爾德和瑪德·瑪麗·羅德斯。隨著兩位女性警察在南澳大利亞的任命,這項變革開始獲得重視。
在加拿大,女性的警察生涯始於19世紀,第一位被認可的女性警官是罗斯·福琼,她在安纳波利斯皇家執行警務。如此短短的過去,一直到1974年,加拿大皇家騎警的第一批女性警官才正式上任。
“女性警官在犯罪現場中展現的柔和交流能力,常常比男性同事更能平息衝突。”
早在1903年,德國就開始雇佣女性進入警察行業,亨麗葉·阿倫特被視為第一位女性警察,這一歷史性的步伐為今日的性別平等奠定了基礎。
在瑞典,女性於1908年首次被聘用為警察,起初的職責主要集中在照顧婦女和兒童。在英國,第一次世界大戰促使了女性警官的任命,1915年,艾迪斯·史密斯成為英國第一位擁有完全逮捕權的女性警察。
儘管女性警察的數量在過去一百年間穩步增加,她們仍面臨著各種形式的歧視和挑戰。一些研究顯示,女性警官經常面對同儕的性別歧視,並且在晉升方面受到“玻璃天花板”的限制。即使在婚姻關係中,女性警察也可能面臨更高的家暴風險。
“在2007年的一項研究中,估計27700至36000名女性警察可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此外,對於有色人種的女性警官而言,她們的經歷更為複雜,因為針對其性別和種族的歧視會交織影響到她們的工作環境和職業發展。在當今社會,黑女性警官的企業文化仍然面臨著極大的挑戰。
女性充分參與執法工作,但在工作中卻並不總是受到尊重。許多女性警察報告她們在工作場合中遭遇性騷擾,這不僅限於口頭上的言語,還包括身體上的侵犯。
“根據2009年的調查,77%的女性警官表示遭受職場內性騷擾。”
雖然女性警察的角色在當代已經有所改變,其在執法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尤其在解決暴力和家庭暴力的案件上,女性的參與常常能夠帶來不同的視角和解決方案。
女性在執法部門所取得的進步是顯著的,然而,她們的努力與奮鬥過程中面臨的挑戰仍然值得深入探討。隨著社會不斷邁向平等,我們不禁要問,未來的警察隊伍將會如何演變,以更好地迎合社會的需求與期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