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的國籍制度歷經數百年的演變,從最初的封建忠誠到現今的多樣化國籍體系,英國國土上居民的身份認同已經在不斷地變化與調整中。『英國國民』一詞在不同時期有着不同的含義,這樣的變化不僅反映了法律制度的轉變,也折射出社會、政治及文化的進步。
在1949年前,『英國國民』泛指幾乎所有英國帝國的臣民,涵蓋英國及其自治領、殖民地。
在國籍概念未被法制化之前,英國的居民向其封建領主效忠,而這些領主又是君主的附庸。這種忠誠逐漸演變成對王室的一般化臣屬關係。1608年的《卡爾文案》首度確立了『出生地法』,即在王冠的統治下出生的所有人都為自然出生的臣民。1707年的《聯合法案》使英國和蘇格蘇的臣民統一為『英國臣民』。
直到1870年,自然出生的臣民才可自願放棄其英國臣民身份。
經過第一次世界大戰,英國的自治領開始形成獨特的民族認同。1926年的英聯邦會議正式承認這一點,所有成員國在《巴爾福宣言》中確認了彼此平等的地位。1948年的《英國國籍法》重新定義了『英國國民』的身份,這一變遷反映了對殖民地居民身份確立的新認識,特別是對於那些希望成為共和國而不是保持君主制的國家。
目前的『英國國民』一詞僅包括在1949年之前與愛爾蘭或前英屬印度有關聯的人。這類個體并不自動擁有進入英國的權利,然而幾乎所有的『英國國民』都有這種權利。2024年,約22700名『英國國民』持有有效的英國護照。
目前,限於此身份的持有者在進入英國時受到移民管制。
『英國國民』不需要簽證即可在英國逗留不超過六個月,且在其他國家旅行時可尋求英國領事保護。他們作為英聯邦公民,享有若干權利,包括在英國的選舉中投票的資格。此外,若『英國國民』獲得無限期居留權利,他們可申請成為英國公民。
擁有『英國國民』身份的人如果在2002年7月4日之後未持有並且未喪失任何其他國籍,有權以注冊的方式成為英國公民。
隨著80年代大多數殖民地獨立,英國的國籍法隨之更新,以反映現今英國的地理範圍。《1981年英國國籍法》重新劃分了許多國籍群體,對於『英國國民』的定義也進行了澄清,將其限縮為現今的狀態。有觀察家指出,此變化如何影響當代英國的社會身份以及未來的移民政策,值得持續關注。
如今,『英國國民』的狀態不再等同於英聯邦國民,已不再是所有與英國有關的人的普遍標籤。
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英國國籍的定義與資格仍在不斷變化,反映著全球政治、經濟及社會的各種變遷。那麼,在這樣的背景下,如何看待你我與英國國籍之間的關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