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如何確保法庭不偏袒地方一方?

當涉及法律爭議時,法庭的公正性對於維護 الحقوق و العدالة 是至關重要的。在美國,這一關鍵問題被名為「多樣性管轄權」(Diversity Jurisdiction),其經典的根源衍生於對於地方法庭可能偏袒地方一方的憂慮。本文將深入探討多樣性管轄權的持有要求以及如何確保公正審理。

根據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節,國會有權藉由立法賦予聯邦法院審理多樣性案件的權利,以避免地方法庭偏袒當地的案方。

要想讓聯邦法院有權審理不涉及聯邦問題的案件,必須滿足兩個條件:首先,名義上當事人的公民身份必須是不同的,即原告與被告必須來自不同州;其次,訴訟的「爭議金額」必須超過75,000美元。這一法律框架確保了即使是來自同一州的個人不會在地方法庭受到偏見,而是能夠在中立的聯邦法庭獲得審理。

歷史上,1798年通過的《司法法》(Judiciary Act)首次明確了多樣性管轄權,並在不同的州之間維持了法庭的獨立性與客觀性。根據目前的法律,大多數情況下為了實現完整的多樣性,所有原告的公民身份必須彼此不同,而一旦任何一位原告與任何一位被告來自相同的州,多樣性管轄權即告失敗。

在企業法的適用上,企業被認定為其註冊州及主要經營地的公民,這樣的界定有助於確保不同州企業之間的法律糾紛不會受到當地法庭的利益影響。

一旦滿足多樣性管轄的條件,案件才可被提至聯邦法院審理。這就引發了美國最高法院在1938年判定的「埃里鐵路公司訴湯普金斯案」(Erie Railroad Co. v. Tompkins),該案明確規定,在多樣性案件中要適用訴訟當事人所屬州的法律,而非聯邦普通法。這一裁決進一步重申了地方法院的重要性,並指出地方法因其熟悉的環境更易於解決相應的糾紛。

金額爭端的界定

此外,金額爭端的要求也是申請多樣性管轄的關鍵檢查之一。根據1996年的《聯邦法院改善法案》,原告所請求的賠償金額必須超過75,000美元,這一要求防止了以小金額訴訟來隨意轉移案件至聯邦法院的現象。有趣的是,若原告的金額請求不明確,則被告的律師可藉此撤回至州法院。

多樣性管轄權的背景清楚地顯示了聯邦法律系統在如何防止地方偏見中的重要角色。

相對於所在州法律的專業知識,誠然,聯邦法院的介入可以避免了更大範圍內的可能風險。尤其是面對涉及多州企業、國際商業的訴訟時,聯邦法院提供了更具體的剖析的法律環境,更有可能達成公平的判決。

移除與退回

在流程的專業上,若案件最初是在州法院提起,而符合多樣性及金額爭端的要求,則被告有權將案件轉移至聯邦法院。然而,僅由被告執行申請移除,原告不能要求案件回到州法院,這一過程中包含著需嚴格把控的法律程序。

對於法律的選用,聯邦法院在多樣性案件中需遵循州法律,這樣的移行將法律的整體性確保在必要的範疇內。同時,法院的裁決將不應影響到任何一方的根本權利,強調了程序與實質性之間的平衡。

最終,無論是涉及家庭法的問題,還是喪失者的產權,時刻保持法庭的公正性及最少的地方干擾是至關重要的。

在當今社會,這樣的法律框架是否能在日益複雜的法律糾紛中保持其有效性並真正達成法律公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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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樣性管轄權的神奇世界:為什麼有些案件只能在聯邦法院進行?
在美國,法律中有種名為多樣性管轄權的制度,它賦予聯邦法院權力,可以審理不涉及聯邦問題的訴訟。一個案件能否在聯邦法院進行需滿足兩個條件:首先,當事人之間必須存在「國籍多樣性」,也就是原告必須是與被告所屬不同州的公民;其次,案件爭議的金額必須超過75,000美元。如果這些條件不成立,除非涉及聯邦問題,否則通常將案件交予州法院。這一制度的根源可追溯至憲法第三條第二節,賦予國會批準聯邦法院處理多樣性案件的
76,000美元的秘密:為何金額在多樣性管轄權中如此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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