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角度上,敌意收购是企业面临的一大威胁。对抗这种收购的工具之一便是「毒药丸」计划,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公司的独立性。透过这种策略,企业董事会能够发行优惠股票,扩大已有股票的股东权益,从而增加收购的成本,使潜在的收购者却步。
「毒药丸」策略首次由律师马丁·李普顿于1982年提出,其目的旨在对抗以收购为目的的敌意收购。这一策略成为了反对企业收购的经典武器。在1980年代,由于企业掠夺者如T. Boone Pickens和Carl Icahn的兴起,毒药丸的应用变得愈加流行。
毒药丸的概念源于间谍在被捕时将使用的毒药,目的是避免被捕后的审问。
根据报告,自1997年以来,部分拥有毒药丸计划的公司成功抵挡了敌意收购,但相对而言,这样的企业在相同时期内也出现了更多接受收购的情况,让毒药丸面临质疑。
透过发行优惠股票来降低敌意收购的成功率,毒药丸的运作方式颇具巧妙。当某一股东的股份达到特定比例(例如20%),其他股东便能以优惠价格购买新增股份。这样一来,获得控制权的成本便会显著上升。
当其他股东能以折扣购得更多股份时,收购者的股份比例将被稀释,从而使收购行为变得更加困难且昂贵。
这一计划只可由董事会主动实施与撤销,这使得收购者今后必须与董事会进行谈判,以期望撤销该计划。
毒药丸的具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这一策略下,目标公司会向现有股东发行大量的新股份,通常是首选股份,以提高收购方的成本。
透过允许非收购股东以折扣率购买额外股份,实现资本的即刻增值,增加收购的困难度。
一旦发生收购,员工的期权立即生效,可能导致人员大量流失,进一步削弱公司的价值。
许多分析员指出,拥有毒药丸计划的公司在面对收购时,通常能获得更高的收购溢价。
毒药丸的法律地位并不稳定,随着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部分地区的法律可能会限制它的应用。在美国,1985年的Moran v. Household International, Inc.一案中,德拉瓦州最高法院承认了毒药丸作为合法的收购防御工具。
在加拿大,毒药丸大多数是可“咀嚼”的,即收购者只要符合特定要求便可进行收购。而在英国,根据交易面板规则,毒药丸的使用是被禁止的。
随着科技和全球市场的变化,毒药丸的行为模式和应用场景也在不断演变。现今的企业面临多样化的模式和背景,毒药丸计划能否有效实现其目的,仍待进一步检验。
毒药丸计划的使用在商业世界中引发了不少争议。虽然它确实可以提升公司对敌意收购的防御能力,但同时也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效率造成负面影响。这种防御机制到底是保护企业还是使其停滞不前,值得我们深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