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终身职制度,作为一种学术职务,通常可保护持有者不受到解雇或裁员的威胁,除非有正当理由或在极端情况下,例如财务危机或课程停办。这一制度最早始于20世纪初的美国,随后许多国家也相继采纳。终身职制度是捍卫学术自由的手段,这一原则认为,学者能自由表达并拥有多样观点将长期受益于社会,即使这些观点可能不受欢迎或具争议性。
终身职最早在美国大学的引入,部分原因是要防止因表达不受欢迎的观点而遭到随意解雇的情况发生。一个著名的案例是布朗大学校长伊利莎·安德鲁斯的辞职事件。安德鲁斯主张银本位制,以减少通货紧缩对美国农民和借款人的影响。他的观点受到校董事会的强烈反对,董事会成员多数为债权人和土地拥有者,并要求安德鲁斯停止公开宣传。这一背叛引发了教职员和学生的反对声浪,最终导致董事会撤回对安德鲁斯辞职的决定。
在纳粹主义兴起之前,德国曾是终身职制度的先驱,但在第三帝国时期,言论自由和终身职受到严重的打压。阿道夫·希特勒称普及教育为「腐蚀和分崩离析的毒药」,召唤教育部长伯纳德·鲁斯以确保纳粹的种族理论纳入大学课程。这导致了1500名教授的清洗,到1939年,近一半的教职岗位由纳粹占据。
丹麦大学一般在教职广告上会声明教授职位为终身职。然而,丹麦大学对终身职的解释一直存在争议。随着2000年代初期更为层级化的管理系统的引入,丹麦大学开始面临对终身职理解的争议。
2016年,哥本哈根大学因认为教授汉斯·泰博行为不可接受而将其解雇,这一处理受到其他研究者的批评。
英国于1988年通过教育改革法案,取消了原有的终身职制度,取而代之的是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之间的区分。英国大学的永久讲师通常拥有无限契约的职位,涵盖教学、研究及行政责任。
德国学者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国家公务员的教授,享有高度保障的终身职;而另一类则是大量的「初级人员」,他们拥有固定期限的合同、研究奖金和兼职工作。为了获得教授职位,学者通常需要完成「Habilitation」,这是一种更为广泛的第二博士论文。这意味着,在德国,学者获得终身职的年龄相对较晚。
根据数据,2010年教授只占学术人员的9%,而「初级人员」则占66%。
在美国和加拿大的许多大学中,某些教职拥有终身职,而某些则没有。典型的终身职制度要求教职员在有限的时间内建立出版研究记录、吸引资金、学术可见度等,以便获得终身职资格。一些机构必须在教授未取得终身职之前,限制教员在无终身职的教学或研究岗位上的任期。
"共同利益依赖于自由寻求真理及其自由表述。" 这一观点强调了学术自由在教学和研究中的重要性。
终身职的拥护者通常承认目前终身职的批准流程存在缺陷,并且担心某些终身教授利用其职位的安全性和权力。然而,他们指出,「缺点或许没那么坏,或是其代价被利益所淹没」。
支持者强调,终身职所提供的安全性是吸引优秀人才的重要因素。
一些人认为,现代的终身职制度反而会阻碍学术自由。在某些情况下,获得终身职的人可能会受到赞同的中庸思想的制约,而不是追求卓越。但同时,也有批评者指出,终身职可能会导致校方对无能教授的容忍。
教授终身职制度在学术界历史悠久且影响深远,但我们也看到各种反对与支持的声音并存。最终,这个制度是否仍是保护学术自由的有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