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普通法系统中,「考虑」一词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术语,也是一个存在于日常交易及合约的基本元素。考虑对于简单合约是必不可少而在特定的合约(如公文合同)中却并不要求。这一概念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渗透到其他普通法法域。根据历史法例《Currie v Misa》的裁决,考虑可被定义为「权利、利益、利益或忍让、损害、损失」。这意味着,考虑是一种价值的承诺,承诺者在换取受承诺者所给予的价值时,所提供的某种东西。
考虑可被视为人或组织在缔结合约时所提供和接受的价值概念。
在具体案例中,如果A与B达成一项以$5,000购买B的汽车的合约,则A的考虑是承诺支付$5,000,而B的考虑则是承诺交付汽车。又如,如果A同意以$500的报酬来为B画房子,这合同中的双方考虑分别为A的服务和B的报酬。即使在其他看似不寻常的协议中,如A同意不把自己的房子改成白色以换取B每年支付$500的承诺,这也是有效的考虑,因为A放弃了原本的权利。
在普通法中,形成合约的前提是双方必须都提供考虑。否则,即使有承诺存在,也不能认定为有效合约。但在某些法律系统中,这一概念的必要性被认为是可以忽略的,并且许多先进的商业关系依旧能够利用契约性考量。然而,没有考虑的情况下,合约便无法成立。
即使法院认为没有合约,亦可能基于量值回报或承诺止步原则继续进行追索。
根据英国法律,考虑存在与否通常会面临多个常见问题。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
这意味着,虽然某些法律系统认可「过去考虑」,英国法律却不承认这一点。举个例子,如果A在B的要求下提供了某种服务,而B在事后承诺补偿,但该考虑已不够有效。这一原则直接反映了英国普通法下对实际考虑的重视。
在印度合同法中,成立有效考虑的标准更为宽松,承诺者或任何其他人可以在对方愿望的驱动下做出承诺。简言之,合同双方必须相互给予某种反馈。这样的处理方式凸显了不同法域之间在对待考虑概念上的差异。
根据历史发展,基于罗马法的法律系统,如德国和苏格兰,并不强调考虑的必要性。这使得一些学者提出考虑应被完全抛弃,请求代替其职能。不过,这一法律教义的存续被认为已经深深根植于普通法之中,难以撤回。
「考虑的教义已经根深蒂固,不可能借力旁敲而轻易推翻。」
这一观点引发了一场讨论,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实务中。对于某些法律系统来说,交换承诺或意志的同意才是合同成立的正当依据。这种对比使得英国普通法在某些实务操作上显得繁琐且缓慢。考虑的存在是否仅仅是法律上的繁文缛节?
如今,虽然考虑的原则仍在普通法中占有一席之地,但供应链的复杂性和商业实务的进步使其承担的角色变得越发艰难。在解决合同争端时,法院通常不会探讨交易的金融公平性,重点放在是否存在合法考虑的问题。这一点引发了商业法律界的铿锵质疑:考虑的存在是否使商业活动面临额外的障碍?
在辩论中,有人甚至会指出,「用不到的考虑」尽管名义上合规,却可能成为商业活动的绊脚石。随着国际商务的发展,包括联合国商业法和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在内的多项法律均不要求考虑,这进一步燃起了法律学者对考虑之必要性的思考火花。此时,问题再一次浮现:在当今的法律环境中,考虑是否已被时代所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