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英国普通法,考虑被视为形成简单合约的必要要素,而特殊合约(如公文契约)不受此限制。根据《Currie v Misa》一案,考虑可被定义为「权利、利益、利润、利益或忍耐、损失、责任」。这意味着通过一方(承诺者)的价值承诺来换取另一方(承诺受益者)的价值承诺,如货物、金钱或行为。
考虑的本质可被视为人们或组织在进入合约时所提供和接受的价值观念。
例如,假设A与B签订合同,A承诺以5000美元从B那里购买一辆车。在这个例子中,A的考虑是承诺支付5000美元,而B的考虑则是交付车辆。若A并不承诺支付任何价值,则B的考虑仍然是车辆,而A的考虑则无法成立,从而无合同成立的可能。然而,即使B在法律上未能拘束A,若B仍将车辆的所有权转让给A,这则视为一种赠与。
在英国法下,考虑必须具备特定的标准。例如,部分付款并不能视为有效考虑,考虑必须源自承诺受益者,而不必流向承诺者。此外,考虑必须是足够的,但不一定要是适当的,且不应该是虚无的。过去的考虑无效,且道德考虑通常不足以形成合约(除了在公文契约中,某些情况下的情感或爱情被视为不必要的考虑)。
根据《印度合约法》第1872号法案,23条明文规定,合法考虑是双方相互受益的结果。
根据这些规则,考虑的存在性成为争议的主要焦点,任何缺乏考虑的情况,都无法形成有效合同。因此,倘若法院裁定没有形成合同,仍有可能根据量才而取或承诺延迟的原则要求某种形式的回报。
在罗马法系中(如德国和苏格兰),不需要考虑的原则,部分学者甚至认为考虑的教义是多余的,应以禁反言概念替代。事实上,19世纪的法官综合了两条不同的法律传统,使考虑成为合法合约的重要基础。
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手段,考虑的存在与价值相对无关,重要的是双方的法律义务。
例如,美国法院通常不会调查交易的财务公平性,只要每一方都承担了一定的法律义务。而在实际情况下,即使一方只提供象征性的金额,例如1美元,亦可成立合同。然而,有些法院则认为该等象征性考虑无法满足法律要求,导致无法形成合同。
考虑的主要批评在于,它可能仅是一种形式,使商业交易变得复杂且带来法律不确定性,增加诉讼的可能性。当前的法律环境下,许多合约在授予和强制执行上高度依赖考虑原则,但是否应继续维持这一原则存在争讼。
加上国际贸易中的相关法律往往不要求考虑来验证合同的有效性,对于法域内的法律趋势和市场环境,考虑的存在是否真的必须,未来是否会迎来改善或是变革的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