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制度,即所謂的臨時釋放或監督釋放,為犯罪後釋放的囚犯提供了提前離開監獄的機會。如不遵守行為規範,則可能會被重新拘留並送回監獄。這一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法語單詞「parole」,意思是「言語」或「承諾」,在中世紀時期與那些給予承諾的囚犯的釋放數額密切相關。
假釋和寬恕、特赦或減刑有本質的區別。獲得假釋的囚犯依然被視為在服刑期間,若違反假釋條件隨時可能被送回監獄。
現代假釋制度的發展往往被認為與亞歷山大·馬克諾基有關。1840年,他被任命為澳大利亞諾福克島英國罪犯殖民地的負責人,開始推動假釋制度的設計。他設計了一種基於三個等級的系統,讓囚犯在獲得良好表現、勞動和學習的基礎上獲得上升的機會,而第三級則是允許在監獄外的條件自由,並必須遵守相應規則。
馬克諾基的系統使囚犯能夠通過「標記」獲取自由。他們通過良好行為賺取標記,而通過不良行為失去標記。
馬克諾基的改革引領著世界各國對假釋制度的探索,這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囚犯的再社會化過程。因此,許多國家從中獲益,並實施了類似的制度。例如,在加拿大,囚犯在服滿三分之一的刑期後,就可以申請獲得假釋。而在中國,則經常透過醫療假釋或人道主義釋放處理嫌疑犯的案件。
在以色列,直到2001年,囚犯只能在服滿三分之二的刑期後獲得假釋。這一年,國會通過了一項法案,這導致假釋的條件變得寬鬆,旨在緩解監獄過度擁擠的問題。
在義大利,假釋的資格則取決於他們是否服滿至少30個月的刑期,或是有限期未滿一半。
紐西蘭的假釋規定亦與其他國家有些不同,刑期較短的囚犯在服刑滿一半後,自動釋放而不需聽證會。那些服刑超過兩年的人,則需在服滿一部分刑期後由假釋委員會審核。
在英國,假釋的管理主要由假釋委員會負責,而他們的釋放條件稱為「許可證」。如果囚犯違反這些條件,將會被送回監獄。
然而,在美國,自從1984年《綜合犯罪控制法》的通過,許多州已經禁止了假釋。相反,囚犯則可以獲得在服刑過程中獲得的良好行為獎勵,這使得他們可以縮短原本的刑期。這些政策的收緊往往與政治高壓和“打擊犯罪”運動的興起有關。
假釋制度實際上是一個富有爭議的話題,許多人主張應當對其進行改革,呼籲加強對假釋申請的過程公正與透明。然而,雖然有支持者推動進一步的減刑與假釋,但也面臨從監獄改革到假釋率下降的質疑與挑戰,證明了在提高制度效率的同時也需要考量的種種因素。
如同亞歷山大·馬克諾基的先例一樣,假釋制度的未來將取決於各國如何平衡囚犯的權益與社會的安全需求。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是否能夠確保假釋制度的公正及有效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