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假釋制度為犯罪者提供了一條可能的出路,使其能夠在服刑期間獲得逐步回歸社會的機會。根據法律,一名囚犯要在服刑滿三分之一的刑期後,才有資格申請全面假釋。這一規定引發了對於假釋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的廣泛討論。
假釋制度賦予囚犯機會,讓他們展示自己的改過自新之心,同時也是社會對犯罪行為的一種原諒。
假釋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9世紀初。當時,蘇格蘭的地理學家亞歷山大·馬科諾基(Alexander Maconochie)首次提出了假釋的現代概念。他在1840年擔任英國諾福克島監獄的監督官時,創建了一個三級制度,根據囚犯的行為好壞來判定其釋放的時機。這一制度的設計,旨在促進囚犯的重返社會過程。
在加拿大,假釋的申請程序及準則相對明確。囚犯在服刑滿一定比例的期限後,可以向假釋委員會提出申請,這一比例即是三分之一。這意味著對於大多數服刑者而言,通過假釋制度的過程並非一蹴而就,而需要展現持續的良好行為以及對重返社會的準備。
假釋制度不僅僅是針對囚犯的一項優待,它更是社會保障系統的一部分,旨在減少累犯率。
然而,並不是所有囚犯都可以獲得假釋。對於終身監禁或不確定性判決的罪犯,假釋的機會會受到更多限制。例如,依據加拿大全國假釋法,首度謀殺罪的罪犯需要服刑至少25年才能申請假釋,若罪犯涉及多起謀殺案件,更可能面臨更長的假釋禁期。
2022年,加拿大最高法院以「殘忍和不尋常的懲罰」為由,裁定延長假釋禁令是違憲的。這一裁決突顯了假釋制度在保護人權方面的必要性,也使得對於假釋時間的考量更加複雜,確保所有囚犯在獄中接受公正對待。
比較各國的假釋制度,我國的假釋政策雖然寬鬆,但在其他國家如美國,假釋的條件卻格外嚴苛。美國的假釋制度多數由各州的假釋委員會管理,並受到政治鬥爭及公共意見的影響,這使得假釋的給予成為一個極具爭議的話題。
在許多州,假釋的決定已不再只是基於囚犯的改過自新,而是受到政策與經濟的雙重影響。
為數眾多的研究顯示,加拿大的假釋制度能有效減少再入監率。投資於囚犯重返社會的政策,從長遠來看,是對社會安全的保護,也是對人權的尊重。重返社會的囚犯,如能得到適當的支持和指導,不僅能避免重犯,也能為社會帶來貢獻。
隨著假釋制度的不斷變化,加拿大社會必須思考如何平衡對罪犯的懲罰與對其改造的期待,尤其在面對持續上升的監禁成本與日益嚴峻的社會問題時。然而,這會不會挑戰到我們對法律與人性的基本信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