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的刑事司法系統中,有三個基本特徵構成了其運作的關鍵。首先,執法機構(包括警察、檢察機關、法院和矯正機構)之間保持密切合作的關係,經常就如何最佳地達成共享的限制和控制犯罪目標進行磋商。其次,公民被鼓勵協助維護公共秩序,並廣泛參與犯罪預防運動、嫌疑人的逮捕及罪犯的康復計畫。最後,執法官員在處理犯罪嫌疑人時擁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
根據日本警方的資料,2021年警方記錄了568,104起犯罪,其中8,821起被歸類為重大犯罪(如謀殺、搶劫等)。這些重大犯罪的逮捕率高達93.4%。資料顯示,日本的定罪率已超過99.8%,這一數字甚至超過了一些當今的威權政權。
學者們指出,日本的高定罪率主要源於其低起訴率以及與其他國家計算定罪率的方式不同。在日本,檢方只對那些有可能獲得定罪的案件提出起訴,這造成實際被起訴的案件數量相對較小。
日本的檢察官對60%的案件延遲起訴,約30%的案件通過簡易審理結案。這一簡易審理程序是在公訴方提交文件後,沒有正式審判的情況下進行的。該系統下,實際上只有8%的案件會被檢方起訴。
根據學者們的分析,檢察官的這一行為是基於對於敗訴風險的過度恐懼,因為一旦敗訴會損害他們的名聲。自從在2009年引入的陪審制度之後,檢察和定罪率有所下降。
日本的刑事司法系統歷經顯著變革,尤其是自1868年明治維新以來的發展。直到明治維新之前,日本的司法主要由大名直接控制,依賴道德規範而非法律。1868年以後,首先頒布的法律代碼如1880年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模仿了法國法律,標誌著將所有市民視為平等並建立刑事司法中央化管理的開端。
當警方逮捕嫌疑人時,案件將轉交至檢察官。依據法律,檢察官擁有獨特的權力來決定是否對某案件進行起訴。根據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48條,檢方在考慮犯罪類型和被告情況時,可以決定不予起訴。
除了檢察官的裁量權外,對於少年犯罪,警方也擁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將嫌疑少年送往少年法院接受輔導。
日本的警察系統鼓勵公民參與法律的執行,而在逮捕和起訴的過程中,公民的參與被視為維護社會治安的一部分。這種強調社區參與的方式在維護公共安全的同时,也引入了道德責任的共識。
然而,長期以來,日本的司法系統也遭到批評,其中包括對於長期拘留以及缺乏法律顧問的質疑。一些學者將其稱為「人質司法」,指的是透過長時間的拘留和強迫詢問來增強控方的成功率。
一些人批評這種做法為不符合人權標準的行為,認為這會導致錯誤的自白和冤獄的發生。
日本刑事司法系統的特點使得其擁有壓倒性的定罪率,這背後卻也隱藏著許多不為人知的問題。隨著社會對於正義和人權的日益重視,這種模式是否會被重新評估和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