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人口普查的分類包括了一個重要的元素——普查指定地區(Census-Designated Places,簡稱CDP)。這些地區並不一定反映當地居民心目中的社區範圍,因為它們主要是為了統計目的而定義的。在每十年進行一次的全國普查中,CDP的存在至關重要,但卻常常受到忽視。
CDP是由美國人口普查局定義的一種人口密集區域,通常是官方指定但尚未成立為法定社區的地方。
CDP通常包括一個官方認可的社區及其周邊區域,然而它們的界限並不具有法律地位,可能與當地居民對於同名社區的理解不相符。事實上,CDP的界線可以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改變,這使得統計數據的收集和解讀變得更加複雜。
美國人口普查局在1790年的第一次人口普查中就開始記錄一些未經法人化的地區。例如,肯塔基州的路易斯維爾在1828年前並沒有合法的城市地位。隨著時間的推進,CDP的定義和使用也在不斷演變,最終在1980年首次正式使用「普查指定地區」這一名稱。
CDP的界限和命名是基於居民日常交流中所使用的名稱,以反映他們對於居住地的認知。
例如,在某些情況下,CDP的界限可以劃分出多個獨立的CDP,或者將兩個以上的社區合併為一個CDP。這樣不僅有助於統計數據的分類,也使其在與合法地方的對比中更具意義。
為什麼CDP會被定義和使用?首先,CDP通常是指那些比周邊地區更城市化的人口聚集區,有著明確的居住核,這使得它們成為統計報告中與法人城市在同一類別的地區。例如,位於密歇根州的惠特莫湖、賓夕法尼亞州的赫爾希、路易斯安那州的梅塔里及佛羅里達州的村莊等。
一個社區的邊界可能並不反映其人口的實際分布,這通常會引起居民對於自己所在地的混淆。
CDP的定義方法隨著時間發展而有所不同。從1980年開始,CDP的邊界和名稱也可以基於居民對於其某個特定命名區域的認知進行調整。然而,這一過程並不總是有助於消除區域名稱的混淆,因為即使是這些名稱未必得到一致認可,這也不會在CDP的定義中受到限制。
CDP和其他低級別的政府分類(如小型民事區域)之間有明顯的區別。在某些州,CDP的定義也可能涵蓋非正式的社區或城鎮的未經法人之地。儘管如此,這些統計實體的界限仍然是靈活的,並不能取代正式政府單位的地位,也就是說CDP並不等同於法人城市、村莊或市鎮。
每個CDP的邊界都是根據當地居民對於居住環境的普遍認知來進行劃定的。
例如,在新英格蘭地區,一些城鎮被認為是小型民事區域,即便這些城鎮在法律上是已成立的地方。在其他州,CDP可能會被定義在這些地方之內,或者跨越多個城鎮的邊界。
在了解CDP之後,似乎我們對於城市和社區的認知變得更加複雜。在數據和統計重要性之下,CDP是如何反映社區需求與居民生活的多樣性?是否會在未來的統計中出現更明確的建議或界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