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空領域,飛行層級(Flight Level, FL)是通過壓力高度計測量飛行器高度的方式,並且依據國際標準大氣(ISA)進行設定。這一高度是以百英尺或米來表示,所使用的氣壓設定為1013 hPa或29.92吋汞柱。
由於不同地區和時間的實際地面氣壓會有所變化,因此在飛行過程中,所有飛行器都應該使用相同的氣壓設定,以維持在巡航階段的垂直安全間距。這一點尤為重要,因為飛行安全要求飛行器之間有充分的垂直隔離。
飛行層級的制度是為了防止飛行器之間的空中碰撞,確保每架飛機都能安全飛行。
飛行層級是根據特定的高度標準來規定的,通常以FL和數字標識。例如,32000英尺的氣壓高度被稱為“飛行層級320”。在米制系統中,則形式為“飛行層級xx000米”。在無線通信中,FL290會以“飛行層級兩百九十”來表達。
在飛行層級的應用中,過渡高度和過渡層級構成了一個重要的概念。過渡高度是指飛行器從當地氣壓設定轉換到標準氣壓設定之前的高度。當飛行器飛行在這一高度以下時,氣壓計設置為當地的氣壓設定,並可以直接比較地形的已知海拔。反之,在過渡高度之上,氣壓計的設定則改為1013 hPa,這樣高度便以飛行層級的方式進行表示。
許多國家的過渡高度和過渡層級並不相同。例如,美國和加拿大的過渡高度為18000英尺,而在歐洲,這一高度則因地而異。
為了合理安排空中交通,半圓規則以及曾經存在的四分之一規則在全球的飛行操作中佔據了重要地位。其中,半圓規則會根據飛行方向進行飛行層級的分配,例如東行航班使用奇數的飛行層級,而西行則使用偶數的飛行層級。
自2001年以來,為了提升空域利用率和提高飛行效率,引入了減少垂直隔離的最小間距(RVSM)的制度。在該制度下,飛行器之間的垂直間距可以減少至2000英尺,尤其是在29000英尺至41000英尺之間。
各國在設置飛行層級時,通常會考慮使用的單位,這在不同地區之間是有顯著差異的。例如,中國和部分國家的飛行層級以米為單位,而其他國家則依然使用英尺。這些差異可能導致飛行器在跨越國界時需要進行一定的飛行高度調整。
某些國家,如俄羅斯和朝鮮,仍然在過渡高度以下使用米制,這一特點在設定飛行層級時必須加以考慮。
透過對飛行層級、過渡高度和過渡層級的理解,航空業能夠有效地提升航班之間的安全性與效率。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和調整,不僅關乎個別飛行器的運行,也影響著整個航空網絡的運作。
那麼,隨著航空技術的不斷進步,未來飛行層級系統是否會迎來更深度的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