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空學中,飛行高度(Flight Level, FL)是依據壓力高度計和國際標準大氣層(ISA)來測量飛機的高度。這一高度通常以百英尺或米為單位表示,使用的氣壓設定為1013 hPa或29.92 inHg。然而,實際的地面氣壓在不同地點和時間內會有所變化。因此,使用標準氣壓設定可以讓每架飛機擁有相同的高度計設定,從而在巡航飛行中保持垂直間隔的安全。
飛行高度的核心在於確保飛機間的安全垂直分隔,這是至關重要的。
飛行高度通常通過一個數字來描述,表示的是名義高度,也就是以百英尺計算的壓力高度。舉例來說,32000 英尺(約 9800 米)就被稱為「飛行高度320」(Flight Level 320)。在無線電通訊中,FL290會被表示為「飛行高度二九(r)零」。這種標準化有助於避免在巡航時遇到的錯誤,保證每架飛機的高度計讀數和實際高度之間的一致性。
當飛機從一個高度轉變為另一個高度時,標準氣壓設定無法提供飛機的實際海拔高度。這就需要在低於轉換高度(Transition Altitude, TA)時,將高度計調整到當地的氣壓設定,即所謂的QNH(海平面調整的氣壓)。在下降過程中,當飛機下降到公佈的轉換高度時,必須將高度計重新設定,顯示出正確的海拔。轉換高度是指飛機換用標準氣壓設定的高度,通常在美國和加拿大為 18000 英尺(5500 米)。在歐洲和其他地區則有所變化,可能低至 3000 英尺(900 米)。
轉換層是飛行操作中的一個關鍵概念,它涵蓋了轉換高度和轉換層之間的空域。
轉換層是指在轉換高度和轉換層之間的空域。這一層的高度通常在0至500英尺(0至150米)之間。由於在此空域中飛行的飛機無法被正式指派進行飛行,因此最低可用的「飛行高度」通常是轉換層加上500英尺。在某些國家,比如挪威,轉換層的設定可能會更高,以便提高飛行安全性。這種飛行規則的制定能有效地保障飛行的安全性,避免因高度計差異造成的潛在危險。
半圓規則(或半球規則)一般適用於 IFR(儀器飛行規則)飛行,並在不同行政區有其特定版本。該規則數據化了東西向飛行的高度,根據磁場飛行方向的不同,東向飛行使用奇數千英尺,而西向飛行則使用偶數千英尺。在 FL290 及以上,若未使用減少垂直分隔最小值(RVSM),則將以4000英尺的間隔來分隔相同方向的飛機。
實施這一規則,無疑會提高空域使用效率,減少潛在的碰撞風險。
RVSM的實施允許在FL290至FL410之間的飛機之間保持更少的垂直分隔,這樣一來,航空公司可以安全地選擇更優化的飛行路徑,節省燃料,並提升空域容量。目前,許多國家已經成功導入了這一政策,讓空中交通的運行更加流暢與高效。
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的建議,越來越多的國家正在向使用米為主要單位進行過渡,以符合國際標準。這不僅降低了因單位不同造成的混淆,也為亞太地區等不同國家的航空運行提供了便利。然而,如何在不同國家間協調這一變化,仍然是未來的一項挑戰。
轉換高度和當地氣壓之間的關係不僅涉及航空安全,也關乎於國際航空規範的統一與協調。
面對不斷變化的航空需求與技術,航空界各方應當思考,在保障安全的同時,如何因應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更符合當地需要的飛行規則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