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角度上,敵意收購是企業面臨的一大威脅。對抗這種收購的工具之一便是「毒藥丸」計劃,它可以有效地保護公司的獨立性。透過這種策略,企業董事會能夠發行優惠股票,擴大已有股票的股東權益,從而增加收購的成本,使潛在的收購者卻步。
「毒藥丸」策略首次由律師馬丁·李普頓於1982年提出,其目的旨在對抗以收購為目的的敵意收購。這一策略成為了反對企業收購的經典武器。在1980年代,由於企業掠奪者如T. Boone Pickens和Carl Icahn的興起,毒藥丸的應用變得愈加流行。
毒藥丸的概念源於間諜在被捕時將使用的毒藥,目的是避免被捕後的審問。
根據報告,自1997年以來,部分擁有毒藥丸計劃的公司成功抵擋了敵意收購,但相對而言,這樣的企業在相同時期內也出現了更多接受收購的情況,讓毒藥丸面臨質疑。
透過發行優惠股票來降低敵意收購的成功率,毒藥丸的運作方式頗具巧妙。當某一股東的股份達到特定比例(例如20%),其他股東便能以優惠價格購買新增股份。這樣一來,獲得控制權的成本便會顯著上升。
當其他股東能以折扣購得更多股份時,收購者的股份比例將被稀釋,從而使收購行為變得更加困難且昂貴。
這一計劃只可由董事會主動實施與撤銷,這使得收購者今後必須與董事會進行談判,以期望撤銷該計劃。
毒藥丸的具體類型包括但不限於:
這一策略下,目標公司會向現有股東發行大量的新股份,通常是首選股份,以提高收購方的成本。
透過允許非收購股東以折扣率購買額外股份,實現資本的即刻增值,增加收購的困難度。
一旦發生收購,員工的期權立即生效,可能導致人員大量流失,進一步削弱公司的價值。
許多分析員指出,擁有毒藥丸計劃的公司在面對收購時,通常能獲得更高的收購溢價。
毒藥丸的法律地位並不穩定,隨著不同國家的法律規範,部分地區的法律可能會限制它的應用。在美國,1985年的Moran v. Household International, Inc.一案中,德拉瓦州最高法院承認了毒藥丸作為合法的收購防禦工具。
在加拿大,毒藥丸大多數是可“咀嚼”的,即收購者只要符合特定要求便可進行收購。而在英國,根據交易面板規則,毒藥丸的使用是被禁止的。
隨著科技和全球市場的變化,毒藥丸的行為模式和應用場景也在不斷演變。現今的企業面臨多樣化的模式和背景,毒藥丸計劃能否有效實現其目的,仍待進一步檢驗。
毒藥丸計劃的使用在商業世界中引發了不少爭議。雖然它確實可以提升公司對敵意收購的防禦能力,但同時也可能對公司的經營效率造成負面影響。這種防禦機制到底是保護企業還是使其停滯不前,值得我們深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