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折磨,常被稱為心理虐待或情感折磨,主要依賴於心理上的影響,對受到折磨者造成的身體傷害則為次要。雖然並非所有的心理折磨都涉及肉體暴力,但心理折磨與肉體折磨之間有著類似的連續性。這兩者通常是並用的,並且在實踐中常常相互重疊,肉體折磨所引發的恐懼和痛苦會導致長期的心理後果,而許多形式的心理折磨則包括某種形式的疼痛或脅迫。
「折磨是一種行為,通過故意施加重大疼痛或痛苦,不論是肉體上或心理上的,來從個人或其他第三方那裡獲取信息或供述。」
根據《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該公約於1984年12月10日通過,並在1987年6月26日生效。該公約要求各國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任何形式的酷刑,並禁止將任何人運送到有理由認為可能發生酷刑的國家。這使得心理折磨首次有了明確的定義,並確立了國際法律框架,旨在保障人權。
現代心理折磨的定義涉及那些「攻擊或操控意識心智的輸入和過程,使得個體能夠保持對周圍世界的適應,保留控制能力,並具備判斷、理解及自由做決定的必要條件,這些都是未受傷害的自我的本質成分。」
心理折磨的手段多種多樣,目標在於摧毀受害者的正常自我形象,方法包括:剝奪對環境的控制權,孤立,操控感知,創造無所不能的印象,導致習得性無助,心理上的回退,以及挫傷自尊;還包括羞辱、強迫裸體、剃頭、睡眠剝奪、頭罩及其他形式的感官剝奪。
「心理折磨的手段大多數是間接的,受害者被迫目睹他人,通常是親密人士的折磨。」
在1956年,心理學家阿爾伯特·比德曼提出了三個基本行動以打破受害者的精神:依賴、虛弱和恐懼。他的理論在CIA的操作中進一步發展 amplifying。多數心理折磨的技術不會直接留下肉體的傷害,然而,卻可能造成與肉體折磨相似的持久心理傷害。
心理折磨的影響往往深遠,受害者會經歷創傷後症候群(PTSD)、焦慮和抑鬱等持久的心理問題。美國在911事件後曾在關塔那摩灣及其他地區廣泛使用心理折磨技術。這些措施的合法性和道德性被廣泛質疑,而世界各地的許多國家也被指控使用類似的心理折磨技術。
超過158個國家簽署的《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雖然為保護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現實中,許多國家的執法機構仍不惜一切代價使用這些方法以達到目的。這不僅涉及到國家安全問題,也引發了對人權的重大關注。
「參與這些折磨行為的醫療專業人士,讓這些技術變得更加細緻,並且強化了它們的有效性。」
如今,許多精神醫學專家對這些方法表示強烈反對,呼籲國際社會採取有效行動以對抗這種不可接受的行為。然而,面對那些利用心理折磨手段的國家,國際社會是否能夠構建一個有效的監管框架以保護受害者免於再次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