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破產法典第11章下,企業與個體戶能夠進行重組以擺脫財務困境。在這個過程中,取得法院的批准對任何重組計劃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本文將探討在申請章11時,哪些條件能夠幫助法院批准您的重組計劃。
第11章允許企業在破產期間繼續經營,並在法院的監督下進行重組,維持運營權益。不同於第7章的清算,第11章通常意味著業主仍然可以繼續對業務進行控制,通常由債務人自行管理。這種重組方法不僅適用於企業,個人也可以依此進行重組。
重組計劃需要在法院確認之前提交,並且必須是各方利害關係人之間的妥協。法院在批准計劃時需要確保以下幾點:
首先,計劃必須符合適用法律,並且提出過程中必須保持善意。
其次,計劃必須可行,即在沒有進一步重組或清算的情況下,不會對債務人造成再度破產的風險。
確認重組計劃的過程相當複雜。一旦法官批准計劃,並且所有債權人達成共識,該計劃便可獲得確認。然而如果至少一個債權類別對計劃表達反對意見,計劃依然可以在滿足“強迫執行”的要求下獲得確認。這意味著計劃需要公平且合理地考慮所有債權人的利益。
申請第11章破產即自動觸發自動暫停令,該暫停令要求所有債權人停止追討債務,使破產企業在法院的保障下運作。這項措施使得債務人在重組過程中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訴訟壓力。
根據破產法,債務人在第11章下有權對執行合同和未到期的租約進行評估。透過法院的批准,債務人可以提出要約,選擇保留有利的合同或者拒絕不利的合同。
在第11章重組過程中,所有債務支付必須遵循優先權的原則,行政費用和擔保債權人的權益通常會先行獲得滿足,僅在這些類別的債務得以清償後,其他未擔保債權人才可獲取還款。
2019年《小型企業重組法案》新增了第11章的子章節V,專門為小企業提供優化的重組程序。這項法案旨在減少程序上負擔,促進小企業有效重組,並且允許小企業擁有者在不受不公平待遇的前提下保留其業權。
成功的重組計劃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資金流動性、債權人的支持和計劃的合理性。如果債務人能夠及早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則有更大的機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在第11章下的重組計劃過程中,企業需要慎重考慮制定一個周全的方案,並機動使用法院的各項條款。如同任何商業領域的挑戰一樣,良好的策略與準備將決定成敗。對於想要成功重組的債務人,最終獲得法院批准的關鍵條件是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