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臨破產的邊緣時,企業通常要作出一個艱難的選擇:是申請Chapter 11重組以求生,還是接受Chapter 7的清算結局。Chapter 11,作為美國破產法的核心,為企業提供了一條重生的道路,這種選擇逐漸受到許多企業的青睞。
Chapter 11的核心是「債務人自有資產」的概念,這意味著即便在破產的情況下,企業仍然可以繼續運營,通過制定重組計劃來逐步償還債務。在Chapter 7中,企業則會立即停止運營,資產會被清算以償還債權人。Chapter 11意味著企業可透過重組運營,並有機會進行有效的情資,再次站上成功的舞台。Chapter 11允許債務人在法庭的監督下重組業務,以便能夠繼續經營並支付債務。
此外,Chapter 11的重組過程也能讓企業有機會重新談判合同,包括勞動合同,這對於希望降低成本的企業尤為重要。在一些行業中,例如航空業,許多企業利用Chapter 11來重新談判其與工會之間的協議,進而節省成本,提升競爭力。Chapter 11不僅保護債務人,同時也保護所有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随着破產程序的展開,債權人之間的協商和投票至關重要。即使某些債權人反對重組計劃,只要滿足不歧視原則,法院也能夠確認該計劃。這種靈活性在債務處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涉及大量債權人時。Chapter 11的重組計劃通常是一場多方利益的妥協,旨在滿足所有利益相關者的需求。
但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Chapter 11案例都能成功。有時候,即使企業選擇了Chapter 11,法院仍有可能將案件轉為Chapter 7的清算程序,這時企業將完全停止運營。反之,成功重組的企業則能在履行完重組計劃後,重啟其經營活動。這項保護措施不僅保障了企業,同時也為債權人提供了公平的競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