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世界中,破產並不一定意味著失敗,而是可能是一種重新開始的機會。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Chapter 11)為企業提供了一種重組的機制,使其可以在法律的庇護下重新協商債務,恢復生產力和盈利能力。這一程序特別為無法償還債務的企業所設計,並為其提供了一個重建的平臺。
Chapter 11通常適用於各種企業,無論其形式是公司、合夥企業或獨資企業。
當企業無法服務其債務或支付債權人時,企業或其債權人可以向聯邦破產法院申請第七章或第十一章的保護。在第七章中,企業將停止運營,經理將出售其所有資產,然後將收入分配給債權人。而在第十一章中,債務人通常會以“債務人持有的資產”身份繼續經營其業務,並受到法院的監督。這使得企業能夠在不完全停止操作的情況下,進行重組和重建以下的經濟結構。
Chapter 11破產程序提供了一些關鍵特性,讓債務人有能力重組其業務。最重要的一點是,根據11 U.S.C. § 1108
,破產法的條例賦予債務人持有的資產的管理權,這意味著,除非因某種原因被任命為管理者,否則債務人可在自己的企業內運作。
在Chapter 11中,債務人可以獲得有利條件的新資金,並且有權拒絕及取消某些合同。
這一程序還提供了自動暫停條款,也就是債務人申請破產時,所有債權人的求償行為會被暫時停止。這使得破產企業能夠在一段時間內專心處理財務問題,避免更多的經濟損失。
在Chapter 11的過程中,債務人有必要制定一個重組計劃,並在法院獲得確認。如果法官批准了計劃並且所有債權人都同意,則該計劃將成為有約束力的文件。
如果至少一類債權人反對該計劃,但滿足特定要求後,該計劃仍然可能獲得確認。
確認計劃後,該文件將明確列出債務的處理方式和業務的運營安排,並為企業的復甦提供指導。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如果計劃無法確認,法院可能會將案件轉變為第七章的清算,或將案件駁回,貫徹至破產前的狀態。
和其他形式的破產一樣,在第十一章中申請的請願會觸發自動暫停條款,要求所有債權人停止追討債務。這項規定確保債務人能夠在法院的保護下,避免外部壓力和潛在的法律訴訟,集中精力重組其財務結構。
根據破產法第362條,債務人可在特殊情況下請求終止自動暫停。
一些債權人或聯邦公訴官可請求法院將案件轉變為第七章,或指派信託管理者來管理債務人的業務。在這些情況下,法院依然需要考量所有債權人的利益,並作出合適的決定。
2019年,隨著小型企業重組法案的通過,第十一章新增了專為小型企業設計的第五小節(Subchapter V),目的是簡化破產程序,提高小型企業成功重組的能力。這一法律變革減少了與傳統第十一章相關的程序負擔,使小型企業能在不過度影響操作的情況下進行重組。
第五小節允許小型企業所有者在不不公平的情況下保留其業務的股權。
這條款的推出,表明法律對小型企業在面對財務危機時的考量,讓他們能有更多的選擇來恢復經營和界定債務的處理方式。
Chapter 11不僅僅是一個法律程序,更是一個企業在危機中重生的契機。每一個進行 Chapter 11 申請的企業都面臨著結束與開始之間的抉擇,重組計劃能否成功、企業是否能夠發揮其潛力,都取決於各方的協商與妥協。企業在面臨困境時,這個制度是否能真正成為救命稻草,還需市場與社會的共同監督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