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語,亦稱法律語言,是用於法律寫作的一種特殊英語詞彙。它與日常生活中的英語在許多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包括專業術語的使用、語法結構以及常見的固定詞組,例如法律雙重詞語。傳統上,法律英語是英語國家的律師所擁有的領域,這些國家包括美國、英國、愛爾蘭、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肯尼亞和南非,這些國家共享普通法的傳統。然而,由於法律英語的擴散,成為國際商務的主要語言,也在歐盟的法律體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法律英語如今已成為全球現象。
法律語言的歷史發展深受歷史變遷的影響,從古代英國的普通法,到後來的羅馬法律和盎格魯-諾曼語言的引入,形成了當今我們所知的法律英語。
在史前的英國,普通法是以當地口語進行討論的。隨著歷史的演變,不同的統治者改變了法律語言和法律傳統。羅馬統治期間,法律語言是拉丁文;而盎格魯-撒克遜人入侵後,法律語言轉為使用德意志語言(古英語)。1066年諾曼征服英格蘭後,盎格魯-諾曼法語作為英國法律程序的官方語言,長達近300年,直到《1362年英語訴訟法》開始正式使用英語進行法律程序,儘管拉丁文在法律記錄中仍持續使用超過650年。
《1362年英語訴訟法》的推行,標誌著正式法律英語的開始,雖然法律法語在某些形式上直到17世紀仍持續使用。
2004年,大衛·克里斯托提出了法律英語的風格影響。在中世紀,律師常使用拉丁文、法語和英語的混合語言。為了避免歧義,律師們經常會提供來自不同語言的詞彙對。例如,“破門而入”(breaking and entering)和“適合且恰當”(fit and proper)。這種使用雙重詞語的風格至今仍在法律寫作中廣泛存在。
法律英語的正式性及其戲劇效果使其在許多法律文件中表現突出,甚至在一些檢傳中結束語為“失敗自負其責”的威脅語句,相較於平鋪直敘的語言具有更強的效果。
法律英語與標準英語的差異十分明顯,下面是一些主要特點:
由於英語在國際商業關係中的普遍性,以及其作為全球法律語言的角色,國際法律社群對於傳統的英語培訓已不再滿足,愈來愈多的非英語母語的法律專業人士和法學學生選擇專門的法律英語培訓。這些培訓在法律學校、語言中心及私立機構中愈發普及,且有專門考試用於評估法律英語能力的制度,例如英國的TOLES考試。
法律英語的特點使其獨具魅力,但這種魅力是否會隨著法律實踐的變化而持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