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終身職制度,作為一種學術職務,通常可保護持有者不受到解雇或裁員的威脅,除非有正當理由或在極端情況下,例如財務危機或課程停辦。這一制度最早始於20世紀初的美國,隨後許多國家也相繼採納。終身職制度是捍衛學術自由的手段,這一原則認為,學者能自由表達並擁有多樣觀點將長期受益於社會,即使這些觀點可能不受歡迎或具爭議性。
終身職最早在美國大學的引入,部分原因是要防止因表達不受歡迎的觀點而遭到隨意解雇的情況發生。一個著名的案例是布朗大學校長伊利莎·安德魯斯的辭職事件。安德魯斯主張銀本位制,以減少通貨緊縮對美國農民和借款人的影響。他的觀點受到校董事會的強烈反對,董事會成員多數為債權人和土地擁有者,並要求安德魯斯停止公開宣傳。這一背叛引發了教職員和學生的反對聲浪,最終導致董事會撤回對安德魯斯辭職的決定。
在納粹主義興起之前,德國曾是終身職制度的先驅,但在第三帝國時期,言論自由和終身職受到嚴重的打壓。阿道夫·希特勒稱普及教育為「腐蝕和分崩離析的毒藥」,召喚教育部長伯納德·魯斯以確保納粹的種族理論納入大學課程。這導致了1500名教授的清洗,到1939年,近一半的教職崗位由納粹佔據。
丹麥大學一般在教職廣告上會聲明教授職位為終身職。然而,丹麥大學對終身職的解釋一直存在爭議。隨著2000年代初期更為層級化的管理系統的引入,丹麥大學開始面臨對終身職理解的爭議。
2016年,哥本哈根大學因認為教授漢斯·泰博行為不可接受而將其解雇,這一處理受到其他研究者的批評。
英國於1988年通過教育改革法案,取消了原有的終身職制度,取而代之的是長期合同和短期合同之間的區分。英國大學的永久講師通常擁有無限契約的職位,涵蓋教學、研究及行政責任。
德國學者分為兩類:一類是作為國家公務員的教授,享有高度保障的終身職;而另一類則是大量的「初級人員」,他們擁有固定期限的合同、研究獎金和兼職工作。為了獲得教授職位,學者通常需要完成「Habilitation」,這是一種更為廣泛的第二博士論文。這意味著,在德國,學者獲得終身職的年齡相對較晚。
根據數據,2010年教授只占學術人員的9%,而「初級人員」則占66%。
在美國和加拿大的許多大學中,某些教職擁有終身職,而某些則沒有。典型的終身職制度要求教職員在有限的時間內建立出版研究記錄、吸引資金、學術可見度等,以便獲得終身職資格。一些機構必須在教授未取得終身職之前,限制教員在無終身職的教學或研究崗位上的任期。
"共同利益依賴於自由尋求真理及其自由表述。" 這一觀點強調了學術自由在教學和研究中的重要性。
終身職的擁護者通常承認目前終身職的批准流程存在缺陷,並且擔心某些終身教授利用其職位的安全性和權力。然而,他們指出,「缺點或許沒那麼壞,或是其代價被利益所淹沒」。
支持者強調,終身職所提供的安全性是吸引優秀人才的重要因素。
一些人認為,現代的終身職制度反而會阻礙學術自由。在某些情況下,獲得終身職的人可能會受到贊同的中庸思想的制約,而不是追求卓越。但同時,也有批評者指出,終身職可能會導致校方對無能教授的容忍。
教授終身職制度在學術界歷史悠久且影響深遠,但我們也看到各種反對與支持的聲音並存。最終,這個制度是否仍是保護學術自由的有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