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普通法系統中,「考慮」一詞不僅僅是一個法律術語,也是一個存在於日常交易及合約的基本元素。考慮對於簡單合約是必不可少而在特定的合約(如公文合同)中卻並不要求。這一概念隨著時間的推移,也滲透到其他普通法法域。根據歷史法例《Currie v Misa》的裁決,考慮可被定義為「權利、利益、利益或忍讓、損害、損失」。這意味著,考慮是一種價值的承諾,承諾者在換取受承諾者所給予的價值時,所提供的某種東西。
考慮可被視為人或組織在締結合約時所提供和接受的價值概念。
在具體案例中,如果A與B達成一項以$5,000購買B的汽車的合約,則A的考慮是承諾支付$5,000,而B的考慮則是承諾交付汽車。又如,如果A同意以$500的報酬來為B畫房子,這合同中的雙方考慮分別為A的服務和B的報酬。即使在其他看似不尋常的協議中,如A同意不把自己的房子改成白色以換取B每年支付$500的承諾,這也是有效的考慮,因為A放棄了原本的權利。
在普通法中,形成合約的前提是雙方必須都提供考慮。否則,即使有承諾存在,也不能認定為有效合約。但在某些法律系統中,這一概念的必要性被認為是可以忽略的,並且許多先進的商業關係依舊能夠利用契約性考量。然而,沒有考慮的情況下,合約便無法成立。
即使法院認為沒有合約,亦可能基於量值回報或承諾止步原則繼續進行追索。
根據英國法律,考慮存在與否通常會面臨多個常見問題。以下是一些關鍵要點:
這意味著,雖然某些法律系統認可「過去考慮」,英國法律卻不承認這一點。舉個例子,如果A在B的要求下提供了某種服務,而B在事後承諾補償,但該考慮已不夠有效。這一原則直接反映了英國普通法下對實際考慮的重視。
在印度合同法中,成立有效考慮的標準更為寬鬆,承諾者或任何其他人可以在對方願望的驅動下做出承諾。簡言之,合同雙方必須相互給予某種反饋。這樣的處理方式凸顯了不同法域之間在對待考慮概念上的差異。
根據歷史發展,基於羅馬法的法律系統,如德國和蘇格蘭,並不強調考慮的必要性。這使得一些學者提出考慮應被完全拋棄,請求代替其職能。不過,這一法律教義的存續被認為已經深深根植於普通法之中,難以撤回。
「考慮的教義已經根深蒂固,不可能借力旁敲而輕易推翻。」
這一觀點引發了一場討論,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在實務中。對於某些法律系統來說,交換承諾或意志的同意才是合同成立的正當依據。這種對比使得英國普通法在某些實務操作上顯得繁瑣且緩慢。考慮的存在是否僅僅是法律上的繁文縟節?
如今,雖然考慮的原則仍在普通法中佔有一席之地,但供應鏈的複雜性和商業實務的進步使其承擔的角色變得越發艱難。在解決合同爭端時,法院通常不會探討交易的金融公平性,重點放在是否存在合法考慮的問題。這一點引發了商業法律界的鏗鏘質疑:考慮的存在是否使商業活動面臨額外的障礙?
在辯論中,有人甚至會指出,「用不到的考慮」儘管名義上合規,卻可能成為商業活動的絆腳石。隨著國際商務的發展,包括聯合國商業法和國際貨物銷售公約在內的多項法律均不要求考慮,這進一步燃起了法律學者對考慮之必要性的思考火花。此時,問題再一次浮現:在當今的法律環境中,考慮是否已被時代所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