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英國普通法,考慮被視為形成簡單合約的必要要素,而特殊合約(如公文契約)不受此限制。根據《Currie v Misa》一案,考慮可被定義為「權利、利益、利潤、利益或忍耐、損失、責任」。這意味著通過一方(承諾者)的價值承諾來換取另一方(承諾受益者)的價值承諾,如貨物、金錢或行為。
考慮的本質可被視為人們或組織在進入合約時所提供和接受的價值觀念。
例如,假設A與B簽訂合同,A承諾以5000美元從B那裡購買一輛車。在這個例子中,A的考慮是承諾支付5000美元,而B的考慮則是交付車輛。若A並不承諾支付任何價值,則B的考慮仍然是車輛,而A的考慮則無法成立,從而無合同成立的可能。然而,即使B在法律上未能拘束A,若B仍將車輛的所有權轉讓給A,這則視為一種贈與。
在英國法下,考慮必須具備特定的標準。例如,部分付款並不能視為有效考慮,考慮必須源自承諾受益者,而不必流向承諾者。此外,考慮必須是足夠的,但不一定要是適當的,且不應該是虛無的。過去的考慮無效,且道德考慮通常不足以形成合約(除了在公文契約中,某些情況下的情感或愛情被視為不必要的考慮)。
根據《印度合約法》第1872號法案,23條明文規定,合法考慮是雙方相互受益的結果。
根據這些規則,考慮的存在性成為爭議的主要焦點,任何缺乏考慮的情況,都無法形成有效合同。因此,倘若法院裁定沒有形成合同,仍有可能根據量才而取或承諾延遲的原則要求某種形式的回報。
在羅馬法系中(如德國和蘇格蘭),不需要考慮的原則,部分學者甚至認為考慮的教義是多餘的,應以禁反言概念替代。事實上,19世紀的法官綜合了兩條不同的法律傳統,使考慮成為合法合約的重要基礎。
作為解決合同糾紛的手段,考慮的存在與價值相對無關,重要的是雙方的法律義務。
例如,美國法院通常不會調查交易的財務公平性,只要每一方都承擔了一定的法律義務。而在實際情況下,即使一方只提供象徵性的金額,例如1美元,亦可成立合同。然而,有些法院則認為該等象徵性考慮無法滿足法律要求,導致無法形成合同。
考慮的主要批評在於,它可能僅是一種形式,使商業交易變得複雜且帶來法律不確定性,增加訴訟的可能性。當前的法律環境下,許多合約在授予和強制執行上高度依賴考慮原則,但是否應繼續維持這一原則存在爭讼。
加上國際貿易中的相關法律往往不要求考慮來驗證合同的有效性,對於法域內的法律趨勢和市場環境,考慮的存在是否真的必須,未來是否會迎來改善或是變革的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