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法的世界裡,考慮(Consideration)是一個關鍵的概念。它不僅是英國普通法中簡單合同的必要條件,更是在諸多法律系統中廣泛應用的重要原則。英國法院在判例Currie v Misa中,將考慮定義為“權利、利益、盈利、利益或忍耐、損失、責任”。這意味著,為了使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各自提供某些有價值的承諾或行為。然而,在英國法中,「過去的考慮」並不被認可,這與印度法的情況截然相反,印度法則對於過去的考慮持接受態度。
過去的考慮在英國法中被視為無效,但在印度法中卻被認可。
在英國法中,有效的考慮必須在承諾和對價(即合同中的對應利益)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關係。具體來說,過去的考慮是指那些在承諾作出之前已經進行的行為或付出,這類考慮在法律上並不具備約束力。也就是說,若A為B做了一件事情,而B在此之后承諾要付給A一定的報酬,那麼B的承諾無法在法律上強制執行,因為當時的考慮已經是過去發生的事。
對比之下,印度契約法第1872條則明確規定,考慮可以是過去、現在或未來的行為。根據這一法律規定,只要這些行為是在承諾的一方的要求下進行的,無論這些行為是何時發生的,都可以視為有效的考慮。因此,假設A在未來做了一件事情以回報B的承諾,即使A的行為在實際上是在B的承諾之前做的,依然可以成立合法合同。
在英國法中,合同受限於對價的現行法律要求,而印度法則展現出對多樣化考慮的包容性。
在過去的考慮問題上,英國法的立場強調了對法律確定性的追求,確保所有合同的考慮都是在承諾的形成時才具備法律效力。這一點在商業活動中尤其重要,因為它能夠避免各種模糊不清的過去行為導致的法律爭議。然而,這一制度的局限也是顯而易見的。當合同的一方提供過去的服務或行為卻無法獲得相應的回報時,這可能會造成不公的情況。
相對地,印度法則允許雙方在合同形成時借助過去的考慮來保持商業關係的靈活性。這促使商業環境更加寬鬆,適應了快速變化的商業需求。但這也帶來了更多的法律風險,因為過去的行為是否構成有效考慮的爭議,可能會引起更複雜的法律問題。
英國法中過去的考慮無效,其嚴格的要求意在維護合約的明確性,而印度法則因應商業的需求,採取較為靈活的規定。
在實務上,歷史傳統的影響也不容忽視。英國的合同法受到古代設計合同的影響,強調雙方當事人間的互惠承諾。這種對考慮的要求促使雙方在合同成立的過程中更為小心翼翼,以免因為考慮的合法性而導致法律責任的空缺。而印度法則的靈活性,則是經過多年的商業實踐所形成的,反映出法律體系隨著社會需求的變遷而不斷調整自身的特性。
總的來看,無論是在英國法還是印度法中,考慮都是合同成立的重要元素,但兩者在處理過去的考慮時存在顯著差異。這樣的差異不僅影響着合同的可執行性,也在商業活動中塑造了不同的法律環境。未來的合同法改革是否會使這些差異縮小,或者會形成新的法律理論體系,值得法律界持續探討與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