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的《移民和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被譽為美國歷史上最重要的立法之一。這項法案不僅廢除了自1920年代起主導美國移民政策的國家來源公式,更是對當時的種族歧視與移民限制的重大頒布,標誌著美國社會在多元化以及平等方面的進步。
在1960年代,隨著民權運動的興起,舊有的移民法律受到越來越多的批評。國家來源公式的設立,原本是為了保障美國的「同質性」,但卻剝奪了包括南歐、東歐,以及亞洲人在內的非西方國家移民的權益。這一制度的弊端越來越受到批評,立法者與社會運動者的聲音要求改革的呼聲愈演愈烈。
「這項舊制度違反了美國民主的基本原則,這個原則基於個人的優劣。」
這項法律的推動與當時民權運動的背景密不可分。1963年,約翰•甘迺迪總統就曾提出反對國家來源公式的想法。在1965年,隨著林登•約翰遜總統的支持,國會內部的對話開始加強,最終《移民和國籍法》於10月3日簽署成為法案。
「我們的城市不會每年淹沒在百萬移民之中。」— 參議員泰德•甘迺迪
1965年的《移民和國籍法》建立了一個七類優先系統,優先考慮美國公民的親屬、具有專業技能或特殊能力的個人,以及避難者。這使得許多曾經被歧視的移民群體有了新的希望。同時,法案也首次對西半球的移民設置了數量限制,每年120,000人,這是一個顯著的變化。
該法案的通過為美國帶來了全新的移民樣貌,隨著移民來源的多元化,社會文化的結構也隨之改變。這段時間後,來自亞洲、非洲以及南歐的移民數量顯著增加,逐步改變了美國的種族與文化面貌。
雖然大多數社會觀察家認可了這項法律的歷史意義,但仍有不少爭議聲音反對過度開放移民,認為這可能影響到美國的原有社會結構及經濟。例如,一些保守派人士擔心新移民會搶占原有公民的就業機會。
「大家應清楚,這不是一條恢復種族歧視的法條,而是打破這一桎梏的起點。」
1965年的《移民和國籍法》成為美國歷史中的一個分水嶺。它不僅結束了對特定民族的歧視,也為接下來的幾十年美國的多元文化發展奠定了基礎。然而,這個法律的實施至今仍留有許多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例如如何平衡移民數量與社會資源的配置,以確保美國能夠在保持開放與包容的同時,維護和諧的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