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中,員工的行為對組織的運作及效能擔當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其中,組織公民行為(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 OCB)及利他主義(Altruism)這兩者的關係引起了不少研究者的關注。雖然這些行為均被視作超越正式職責的自願性貢獻,然其根源、表現及影響卻存在顯著差異。
根據Organ(1988)的定義,組織公民行為是指「個人自願的行為,這些行為不直接或明確地受到正式獎勵體系的認可,並且總體上促進了組織的有效運作」。這一概念自1970年代末被提出以來,已經引起了學術界乃至商業界的廣泛探討。
與組織公民行為相對,利他主義更偏向於個人為他人或社會福祉所做的自發行為。其特徵在於無求於回報的幫助行為,不限於組織內部。換句話說,個體的利他行為可能並不與組織的經濟利益直接相關,但仍對同事或社會產生了正面影響。
OCB往往被看作是組織有效性的推進器,而利他主義則是一種純粹的人性表現。
動機是理解這兩者差異的關鍵。OBC往往受到組織的文化、生產力目標和附加獎勵的影響,使其在某種程度上具備了策略性。比如,在高效的團隊中,員工可能會因為期望獲得升遷或獎金而提高貢獻度。
利他行為則源於個體內心深處的道德感,這種行為更能反映出一種對他人需求的敏感度,並不求回報。
根據Organ(1988)的五因子模型,組織公民行為包括利他主義、禮貌、盡責、公民美德和運動精神。這些要素共同促進組織的運行效率,降低流動率及缺勤率。
在文化背景下,性別角色可能影響OBC的表現,通常女性更傾向於表現出利他行為,而男性則更多參與與組織相關的責任行為。這一現象對理解工作場所的行為差異至關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組織中的負面行為,如反產出性工作行為(Counterproductive Work Behavior, CWB),與OBC似乎呈相反的趨勢。但研究顯示,這兩者並不總是完全矛盾,且可以共存於同一員工身上。
無論是組織公民行為還是利他主義,都是組織內外非常重要的行為標誌。通過這樣的行為,員工不僅能夠促進組織的發展,也能夠培養合作與信任的氛圍。然而,這是否意味著所有的組織公民行為都是出於善意而非策略考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