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社會中,治理的概念已超越傳統政府的框架,融入了社區和私營部門在國家、地區和城市管理中的角色。協作治理正是在這樣一種背景下應運而生,它強調政府、社區和私營部門之間的交流和協作,旨在達成單一部門無法達到的目標。根據Ansell和Gash(2008)的研究,有效的協作治理需要滿足一定條件,他們指出:“最終的目標是制定一種協作的應急方法,以突顯協作治理在政策制定和公共管理中的有效性。”
協作治理涵蓋解決問題和決策過程中非正式和正式的關係。
協作治理需要三個主要要素:支持、領導和論壇。支持的部分確定需要解決的政策問題,領導者則將不同部門聚集在一起形成論壇,並促進成員之間的合作來制定政策和解決方案。協作治理的形式多種多樣,例如共識建設和協作網絡。共識建設是一個過程,利益相關者針對特定公共政策問題達成共識,而協作網絡則旨在實現社區需求、服務機構策略、優先成果和資源分配之間的更好協調。
在過去的二十年裡,協作治理的方式在許多領域得到了發展,包括城市和區域規劃、公共管理、自然資源管理及環境管理。協作治理應運而生,部分原因是政府政策執行的失敗、高昂的監管成本以及與敵對方式的替代方案。公共管理的重心從官僚主義逐漸轉向在網絡社會中進行的合作。儘管官僚體系依然存在,公共管理者開始認識到通過合作和網絡可以達成更多的可能性。
在政治領域中,合作和夥伴關係並不是新鮮事,但這種領導風格的廣泛使用在最近幾年獲得了動力。
Ansell和Gash(2008)將協作治理定義為:“一種治理安排,旨在讓一個或多個公共機構直接讓非國家利益相關者參與一個正式、有共識導向的、深思熟慮的集體決策過程,旨在制定或實施公共政策或管理公共項目或資產。”這一定義涉及六個標準,包括論壇由公共機構發起、非國家行為者參與、參與者積極參加決策、論壇組織形式正式、力求共識的決策過程,以及合作的重點在於公共政策或管理上。
Emerson、Nabatchi和Balogh(2012)則提供了一個更廣泛的定義,強調公共政策決策和管理的過程和結構,涉及在公共機構、政府層級以及公共、私營和公民領域間的建設性參與,旨在執行那些否則無法實現的公共目標。
協作治理的目的在於改善公共管理的整體實踐和效率。有效的協作治理可以使利益相關者對涉及多方的複雜問題達成更好的共識,並促進其共同努力以達成解決方案。這可以幫助政策制定者更有效地確定和解決問題,並增進社區對政策解決方案的接受度。參與解決方案制定的利益相關者,往往對所作出的決策有更高的接受度。
儘管協作治理具有顯著的優勢,但其在應對複雜問題的過程中也存在一些挑戰。這一過程相對耗時,且可能無法達成共識。此外,相關政府機構也可能不會按照預期實施協商達成的解決方案。當多個實體共同合作時,個別角色可能變得模糊並引起混淆,加之大型項目需要眾多利益相關者參與,治理挑戰變得愈加明顯。
協作治理已被用於解決許多複雜的社會、環境和城市規劃問題,包括澳大利亞的洪水危機管理、新西蘭的社區願景規劃,以及美國紐約“零地面”地區重建的公眾參與。在英國、美國及歐洲國家,政府試圖將重心轉向各種形式的共創,以增加公民參與度,以應對傳統層級治理效率低下的問題。這一過程已在各地獲得實踐。例如在印度,孟買市的政府與非營利組織SNEHA合作,改善適合於城市非正式定居點的營養計畫,展現了成功的協作治理前景。
在大規模的城市治理中,靈活調整合作模式和持續對話是克服複雜挑戰的關鍵。隨著全球化和社會需求的不斷增長,我們必須思考如何在各種利益相關者之間促進更深度和有效的協作治理,以使未來的政策能夠更好地反應社會的實際需求和挑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