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蘭的水資源管理長期以來一直受到批評,這主要歸因於其未能遵循歐洲聯盟水框架指令(WFD)的要求。該指令自2000年生效以來,旨在確保所有水體(包括內陸水和沿海水域)在2015年前達到「良好狀態」。但是,根據最新的報告,大約47%的EU水體未能達到這一目標,顯示出法律與實踐之間的巨大落差。
水框架指令的目標是確保所有地面和地表水(包括河流、湖泊、過渡水和沿海水域)都達到「良好狀態」的標準。
根據指令,水體的生態和化學狀態需按以下標準進行評估:生物質量(魚類、底棲無脊椎動物及水生植物)、水文形態質量(如河岸結構、河流連通性等)、物理化學質量(如溫度、氧化及營養條件)等。同時,水質標準也針對特定污染物設定上限濃度,若任何一項超標,則該水體不會被認為是「良好生態狀態」。
根據指令的第14條,成員國須鼓勵相關方積極參與指令的實施,這通常被認為是對奧胡斯公約的吸納。
2022年10月26日,歐洲委員會公布修訂水框架指令及其相關法律的提案,目的是與2020年歐洲綠色協議接軌,更新污染物清單和質量標準,改進綜合影響評估等。這一提案的公告,表明愛爾蘭的水資源管理可能面臨進一步的檢討與實施挑戰。
水框架指令還規定,河流流域需根據自然水體水文特徵來進行管理,而非僅依據行政或者政治邊界。這意味著許多跨國界的流域需要多個成員國的合作,這樣的「跨界流域」管理需要確保每個國家都按照共同的河流流域管理計劃行事。
根據水框架指令,河流流域管理計劃應清楚表明如何在指定時間內實現河流流域的目標。
在愛爾蘭的情況下,歐盟對其水資源管理的指控主要集中在法律的不完善和執行的不足。特別是在水取水、攔蓄及水生態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導致其受到了指摘。儘管在2014年、2020年和2022年進行了多次立法修訂,但歐盟認為這些改動仍無法解決基本問題。最終,歐洲委員會於近期將愛爾蘭提交給歐洲法院進行進一步的法律評估。
而在英國脫歐後,水框架指令的執行在英格蘭和威爾斯的情況下有所改進。2017年頒布的相關法規更新了2003年的框架,確保水體管理仍舊依據流域來進行。這顯示出即使在政策變動大潮中,流域管理的重要性依然存在。
英國將繼續保留其流域管理傳統,各流域區仍需提交流域管理計劃。
總體而言,愛爾蘭的水資源管理所面臨的挑戰不僅僅是法律上的問題,更是實踐中未能有效整合的結果。隨著歐洲綠色協議的推進及對環境保護的重視,愛爾蘭能否在未來加強水資源管理,達成水框架指令的目標,仍需引起大家的深思。是什麼因素阻礙了愛爾蘭的水資源管理系統有效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