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洲,因航班延誤、取消或拒絕登機等情況,乘客的權益受到強力保護。特別是根據《歐洲委員會第261/2004號法規》,乘客因航班延誤超過三小時,可以獲得高達600歐元的賠償。然而,這項法規的適用性及賠償金額,隨著航班類型和延誤的狀況而異,這讓許多乘客仍然不清楚自己的權益。
根據《第261/2004號法規》,當航班延誤超過三小時時,乘客有權獲得250至600歐元的賠償,具體金額取決於航班的距離。
根據這項法規,延誤的定義是基於實際到達時間和預定到達時間之間的差距。若航班延誤三小時或更長時間,乘客可要求賠償金。在計算賠償金時,根據航班距離的不同,乘客的賠償金額將有所不同。
這些賠償金僅是用來補償乘客的困擾,不包括未用掉票價的退款或其他額外費用。
如果航班被取消,根據法規,乘客擁有選擇重新安排列的權利或要求全額退款。在某些情況下,乘客還可要求航空公司提供食物及住宿。此外,在拒絕登機的情況下,航空公司必須在尋找志願者之後,對那些未能登機的乘客提供賠償和協助。
儘管這項法規提供了乘客強有力的保護,但在一些特定情況下,航空公司可免責於賠償。例如,若航班延誤或取消是由於特殊情況(如極端天氣或自然災害造成的),則乘客可能無法獲得賠償。
根據法規,航空公司必須證明延誤或取消是由於其控制範圍外的原因,才能免於支付賠償金。
乘客在面對航班延誤或取消時,應主動聯系航空公司,要求瞭解自己的權益。航空公司應在登機櫃檯明確標示乘客的權益,並且提供相關的書面通告,讓乘客知悉他們在延誤或取消情況下所享有的賠償和協助權利。
隨著航空旅行的持續普及,對於乘客權益的保障顯得愈發重要。因此,在未來的旅行中,您將如何確保自己不錯過您應有的賠償權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