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航空旅行的普及,乘客權益的保障愈發重要。在歐洲,航空乘客權益規定 2004
(Regulation (EC) No 261/2004)成為了保護乘客在遭遇航班延誤、取消或拒絕登機等情況下的法律依據。這項規定要求在某些情況下航空公司必須提供免費餐飲和住宿,這不僅是乘客的一種權益保障,也是航空公司的一種法定責任。
根據規定,當航班延遲達三小時或以上時,乘客可要求補償,金額從250歐元到600歐元不等。
該規定適用於所有搭乘歐盟成員國境內或來自成員國的航班。具體而言,若乘客已確認預訂和及時辦理登機手續,則將受益於此規定。此外,即使在某些非成員國(如瑞士、冰島和挪威)與歐盟的雙邊協議下,這些國家的航空航班同樣受到該規定的約束。
這一措施保護了那些在受到航班影響的乘客的權益,讓他們不再無助。
在航空公司因為超賣票務而導致拒絕登機時,航空公司需要首先尋找自願放棄座位的乘客,並與他們協商相應的補償。如果志願者不足,則航空公司才可強制拒絕其他乘客,並對所有受影響的乘客提供相應的補償和幫助。
然而,若乘客因健康、安全或文件不全而被拒絕登機,則航空公司可不提供補償或者協助。
一旦航班被取消,乘客自動擁有下列選擇權:重新安排序在類似條件下的航班或全額退票
,所有這些選擇都力求保障乘客的基本權益。此外,航空公司也需要提供必須的餐飲和住宿,這使得即便因不可預見的情況導致航班取消,乘客也不會遭受額外損失。
乘客有權利用免費的餐飲及住宿服務,改善其延誤或取消安排帶來的困境。
根據規定,若航班延遲超過預定到達時間的特定時限,乘客也有權要求航空公司提供餐飲和必要的通訊設備,並在情況需要時提供住宿。在航班延遲超過五小時後,乘客有權放棄此次行程並全額退票。
如果乘客在航班延誤或取消的情況下,滿足相關條件,航空公司需要提供包括餐飲、住宿、通訊和接送服務等多項協助。
各項補償的規定旨在平衡乘客的權益與航空公司的責任,使得航空旅行的體驗更為人性化。
雖然航空公司在面對航班延誤或取消時可能會遇到技術性或不可預見的情況,但根據法庭的裁定,這些情況不應該成為逃避補償責任的藉口。乘客們不僅擁有獲取合理補償的權利,還應期待航空公司的服務不斷提升。航空旅客的未來,在這一規範的護航下,是否會更加透明和公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