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的工作環境中,倦怠已成為廣泛的現象,尤其是在長時間承受壓力的專業人士中。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描述,職業倦怠是一種由慢性工作場所壓力引起的現象,這種壓力未能得到有效管理。這一明確的界定使得倦怠與抑鬱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因為症狀往往交織在一起,令人困惑。
根據WHO的定義,倦怠的症狀包括「能量枯竭或疲憊的感覺;對工作的心理距離的增加,或與工作的負面情緒或懷疑感;以及專業效率的降低。」
職業倦怠不被WHO視為醫療或精神病學疾病,這一點在近日的醫學界引發了廣泛的討論。許多國家和健康實踐者對這一現象的認識各不相同,而有證據表明,所謂的倦怠實際上可能是一種抑鬱狀態。這種歧義的部分根源在於倦怠和抑鬱之間的相似性。在一些歐洲國家,倦怠被定義為職業病並得到了法律認可,而在其他國家,它仍然面臨這樣的挑戰。
倦怠的概念歷經數世紀的演變。早在《出埃及記》中,摩西的岳父就警告道:「你所做的事不好,你和這些來找你的人只會讓自己精疲力竭,這工作太重,你無法獨自承擔。」這段話可見倦怠早在古代就已被提及。
隨著時間推進,19世紀出現了「神經衰弱」的術語,描述了一種受到工作壓力影響的廣泛狀態。在1960年代,隨著研究的增加,「倦怠」這一術語被廣泛使用,以指稱那些在工作上感到疲憊不堪或情緒低落的人。心理學家赫伯特·弗魯登伯格在1974年的一篇論文中首次正式使用了倦怠這一術語,並描述了倦怠的症狀,包括來自工作負擔過重而產生的疲憊和煩躁情緒。
在1976年,心理學家克里斯提娜·馬斯拉赫描述了人際壓力對社會服務工作者的影響,該效應表現為疲憊、易怒和冷漠的態度。
馬斯拉赫的研究引導了倦怠量表的發展,使研究者能夠衡量這一現象的各個方面。她與同事共同發表的《馬斯拉赫倦怠量表》(MBI)至今被認為是評估職業倦怠的黃金標準。
在解析了倦怠的多維度後,許多科學家開始探索倦怠與抑鬱之間的聯繫。有研究指出,倦怠可能並非獨立的現象,而是抑鬱的一個表現形式。這一觀點似乎得到了一部分醫學界的認可,一些國家的醫療保險開始承認倦怠作為激勵的因素。
研究者Phil Liu和David Van Liew在2013年表示,倦怠可能已成為對工作不快感的替代說法,但它的意義已經模糊不清。
更進一步地,在2020年,研究者提出了《職業抑鬱量表》(ODI),旨在量化因工作引起的抑鬱症狀。這個工具的廣泛應用顯示出倦怠和抑鬱之間的界限有多不明確。
隨著對倦怠的認識增長,診斷標準和各國法律也在不斷演進。許多專家認為,倦怠的症狀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與調整障礙有重疊。在美國,DSM-5未將其正式列為心理疾病,但一些專業人士仍然認為其症狀是可以被診斷的。
目前在瑞典,倦怠幾乎與重度抑鬱同樣普遍,成為長期病假賠償的常見原因之一。而在一些歐洲國家,倦怠被法律認可為職業病,這在某種程度上表明,它已經廣泛地進入了醫療系統的視野。
WHO在2019年的聲明中指出「倦怠已包含在國際疾病分類第11版中,作為一種職業相關的現象,而不是醫療條件。」
隨著2022年ICD-11的推行,倦怠的理解逐步成熟,但依然存在著許多挑戰和不確定性,這使得醫療和法律界對倦怠的定義和認可仍在進行討論。
在逐漸增多的倦怠和抑鬱的研究中,我們不禁要問,隨著兩者之間的界限日益模糊,我們應該如何有效地應對日益嚴峻的職場心理健康議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