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行為這一概念最早由法蘭克林·亨利·吉丁斯提出,隨後在羅伯特·帕克及厄內斯特·伯吉斯、赫伯特·布盧默、拉爾夫·H·特納與路易斯·基利安以及尼爾·斯梅爾瑟等社會學家中進一步發展。集體行為涉及的社會過程和事件並不反映現有的社會結構,如法律、慣例和制度,而是在一種“自發”的方式中出現。這一術語的使用範圍已擴展至細胞、社交動物如鳥類和魚類,以及包括螞蟻在內的昆蟲。集體行為的形式多種多樣,通常反映出對社會規範的違背。無論是像暴亂或暴力事件那樣具破壞性的行為,還是一時的時尚潮流,集體行為始終驅動著群體動態,促使人們在通常社會情境中難以想象的行為中投入。
集體行為的形式反映了社會的根本變化,並驅使着個體行為的轉變。
先行者特納和基利安是第一批將理論主張以視覺證據形式進行支持的社會學家,通過對集體行為的照片和動態影像進行研究。之前,社會學家主要依賴目擊者的證詞,但這樣的證词往往不如人所願的可靠。特納和基利安的研究受到布盧默的影響,後者認為社會“力量”實際上並不是真正的力量,行為者是主動的,他們根據對他人行為的解釋進行行動。
有幾個著名的集體行為例子,包括1992年的洛杉磯暴動、1958年的呼啦圈熱潮、1929年的股市崩盤,以及1933-34年維吉尼亞和1944年馬圖頓的“幽靈毒氣事件”。這些多樣的事件被認為屬於同一研究領域的說法是一種理論主張,並不是所有社會學家都會同意。然而,布盧默和斯梅爾瑟的共識則表明這一環節已經滿足了部分業內思想的要求。
雖然還有其他一些分類方案可用來劃分集體行為的形式,布盧默提出的以下四類一般被大多數社會學家所認可。
學者們對哪些社會事件屬於集體行為的定義存在分歧,事實上,唯一所有作者都一致認可的事件類別便是人群。克拉克·麥克法伊爾認為人群和集體行為是同義詞。儘管一些人認為麥克法伊爾的研究過於簡化,但他的重要貢獻在於超越了他人的推測,進行了開創性的實證研究。他發現人群形成了一整套複雜的類型。古斯塔夫·勒龐在其著作《群眾:流行心態的研究》中認為,法國大革命的群眾是非理性的動物情感的回歸,並推測這種回歸是群眾的普遍特徵。他認為,人群會促使人們失去理性思考能力,而在離開人群後才恢復這種能力,但未能解釋這一過程的具體方式。
群眾具有的強烈情感不僅限於負面情緒,還包括喜悅和其他多種情緒。
布姆區分了表達共同情感的群眾和討論單一議題的公眾,指出公眾並不等於整個社會的所有成員。帕克和布盧默認為,公眾的數量與議題的數量相同。當某一議題的討論開始時,公眾便隨之形成,反之則隨著決策的完成而消失。
在人群和公眾的基礎上,布盧默補充了一種集體行為形式,即大眾。它不同於人群和公眾,因為它不是由一種互動形式定義,而是由利用大眾媒體向受眾發聲的努力所定義。
當面對布盧默的最後一種集體行為形式時,我們需要轉變思考方式。布盧默將社會運動區分為多種類型,其中包括像法國大革命這樣的主動社會運動和諸如戒酒協會的表達性運動。主動運動嘗試改變社會,而表達性運動則試圖改變其成員。社會運動通常被認為最不符合文章開頭提出的集體行為定義,因為這些事件比其他形式更不流動,變化的頻率也較低。
社會運動常被視為社會學的獨立領域,其研究文獻遠超其他所有集體行為形式的總和。
在社會學史上,集體行為的研究曾一度停滯,但隨著特納和基利安的《集體行為》及斯梅爾瑟的集體行為理論的出現,這一領域開始逐步取得進展。這些著作不僅推動了美國社會學家對集體行為的重新關注,也極大地增進了我們對此的理解。隨著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美國及其他地區社會動亂的發生,對人群和社會運動的研究出現了新的熱潮,這些研究為之前的集體行為學生的“臆測社會學”帶來了許多挑戰。
對於集體行為的研究成果與理論有著持續的爭論,那麼在這場集體行為的探討中,我們能否理解背後更深層的社會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