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科學中,集體行為的過程,以及其自發性,一直以來都是研究的焦點之一。從1992年的洛杉磯暴動,到1958年的呼啦圈熱潮,集體行為出現於各種社會事件中,足以動搖社會結構和引發反思。這些行為不僅僅是某種特定的社會結構反映,還展現了一種獨特的自發性,為什麼會產生這樣的行為?
集體行為不僅遵循既有的法律和規範,還常常違反社會常規,這使得集體行為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是“不可思議”的。
集體行為的理論主要來自於福兰克林·亨利·基丁斯的早期探討,並被一些知名社會學家如赫伯特·布盧梅、拉爾夫·H·特納和路易斯·基利安等進一步發展。這些學者認為,社會力量並非如同物理力量那樣存在,而是人的解釋和因應所驅動的。他們強調,個體在集體行為中仍然是主動的,他們的行為常常是根據對他人行為的解釋而展現出來的.
集體行為有多種形式,涉及人類的社會互動,無論是暴力的騷亂,還是流行的時尚,集體行為都能成為社會研究的豐富土壤。
布盧梅列舉了四種主要的集體行為形式,每一種形式都有其獨特的特徵和社會意義。
學者們對於人群的定義各有不同,但人群幾乎是所有人都會提及的集體行為形式。人群的形成往往暗示著情感的共鳴。根據古斯塔夫·勒邦的觀點,人群將個體的理性抑制,使之陷入情感的狂熱之中。這種情感的共鳴使得個體的行為變得難以預測,並有可能轉化為較為極端的行為。
當一個人決定摧毀某個物品時,可能會有人跟隨其後,隨之而來的即是情感的升級,形成了所謂的“群體心態”。
與人群不同,公眾是討論某一特定議題的集合體。當人們聚集在一起,對某一話題進行討論時,這樣的集體行為便稱之為公眾。公眾的形成是瞬息萬變的,它可隨話題的更迭而建立或解散。
大眾的觀念則強調了媒體的影響力。大眾行為主要是透過媒體的傳播來影響和凝聚個體的思想。例如,報刊或電視節目能夠迅速地引發群眾的反響,改變原有的社會行為模式。
社會運動亦是一種集體行為,它旨在引發社會變革或變動。社會運動往往比其他形式的集體行為更加組織化,可能會在長期內形成固定的社會結構和制度。
為了更清楚地理解集體行為的形成,社會科學家們提出了數種解釋理論。這些理論提供了不同的視角來看待和解釋集體行為的現象。
根據傳染理論,當人們聚集在一起時,會產生一種模仿和情感的“傳染”現象。在這樣的情況下,個體往往會放棄其責任感,並在情感的驅動下做出某些社會行為。
趨同理論則認為,集體行為的個體是因為共擁某種目標而自發聚集的,而非受到群體的驅動。這種表現出來的行為是個體基於內心願望的表現,從而更能反映個體的內心世界。
這種理論認為,在集體行為中,經常出現新的社會規範和行為模式。這些行為未必遵循社會原有的常規,而是基於當時情境和人群的情緒轉變而出現。
價值增加理論則認為,集體行為是社會系統中積累的緊張情緒的釋放,當社會情境合適時,集體行為便隨之產生。
集體行為作為一個社會現象,展現出社會動態的複雑性。它不僅反映了人類的情感世界,還挑戰了我們對自主性和理性的認知。在這種自發行為背後,究竟隱藏著哪些秘密?社會與情感之間的關係又將如何影響我們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