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學的研究中,集體行為是一個引人注目的現象,吸引著學者們的深入探討。集體行為這一術語最早由佛蘭克林·亨利·基丁斯提出,後來又被許多著名的社會學家所使用。它指的是那些不反映現有社會結構的社會過程和事件,這些過程和事件往往以一種“自發”的方式出現,並且形式各異,違反社會常規。
集體行為通常伴隨著強烈的群體動力學,促使人們參與到在正常社會狀況下考慮不堪的行為。
在這個偌大的社會網絡中,集體行為的形式從社會運動、群眾暴力到短暫的時尚潮流不一而足。然而,為什麼這樣的行為會出現,並且為什麼人們在群體中容易放棄理性思考呢?社會學家們對此提出了多種理論。
在集體行為的研究中,我們看到不同學者對範疇的定義不盡相同。赫伯特·布盧默與尼爾·斯梅爾瑟等人認為,集體行為可以分為四種主要形式:人群、公眾、媒體和社會運動。這些形式的共同點在於,無論其動機如何,參與者都會在某種程度上否定社會的常規偏好,表現出與個人行為不相符的團體行為。
人群是一種獨特的集體行為形式,因為它表達了共有的情感;而公眾則是圍繞單一議題進行討論的群體。
在歷史上,有許多顯著的集體行為案例,比如1992年的洛杉磯騷亂、1958年的呼啦圈熱潮,以及1929年的股市崩盤。這些事件無不顯示出,人們在群體中會發生哪些令人震驚且不可理喻的行為。這些行為的出現,對社會結構及法律規範都帶來了深遠的影響。
社會科學家們提出了多種理論來解釋集體行為。在這些理論中,傳染理論主張群眾會對其成員施加催眠般的影響,讓人放鬆自我責任,並共用情感。與此不同的是,匯聚理論則認為,集體行為實際上是那些有共同願望的人聚集在一起形成的結果。這些理論不僅豐富了我們對集體行為的認識,也讓我們開始反思在集體中行為背後的動機和邏輯。
在集體行為中,參與者的理性思考並未完全消失,而是會受到群體動力的影響。
集體行為的現象引發了我們對人類行為的深刻思考,讓我們質疑:在何種情況下,個人會選擇在群體中放棄理性,追隨群眾的情緒与行為,而非自己的信念與價值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