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學中,集體行為這一詞最初由富蘭克林·亨利·基丁斯提出,後來由許多學者進一步探索,包括羅伯特·帕克和厄恩斯特·布爾吉斯等。集體行為涉及的是那些不反映現有社會結構的社會過程和事件,而是以“自發”的形式湧現出來的現象。這些行為的出現,常常讓人驚訝和困惑,因為它們打破了社會規範,挑戰了我們對於正常社會運行的理解。
集體行為的各種表現形式,從暴力騷亂到流行時尚,無不在提醒我們,集體心理的力量往往超越個體的理解。
例如,1992年的洛杉磯騷亂、1958年的呼啦圈熱潮、1929年的股市崩盤,以及1933–34年維吉尼亞州的“幽靈噴霧者”事件,都是集體行為的不同面相。這些例子展現了集體行為的多樣性,也令學者們對其進行了深入的探討与分析。
社會學者通常依據布魯默的理論將集體行為劃分為四種主要形式,包括群眾、公眾、大眾和社會運動。每一個類別都反映了不同的社會互動和行為模式。
群眾是一個涵蓋範圍最廣的集體行為形式,幾乎所有社會學者都同意這一點。學者克拉克·麥克費爾提出,群眾和集體行為是同義詞。群眾的情感通常是情緒化的,其表現可以是憤怒、恐懼或快樂等。布魯默和帕克認為,群眾隨時都可能出現情緒變化,這使得理解群眾行為變得更加複雜。
另一方面,公眾則是關於一個特定問題的討論集體。公眾永遠是與某一問題相關的,而不是簡單的社會成員集合。這一觀念改變了我們對“公眾”這一名詞的認識,其實在不同的社會議題上總是有不同的公眾存在。
大眾行為則是以媒體為平台來與廣大聽眾互動的集合體。它是一種由媒體驅動的行為模式,並且成為溝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自印刷術出現以來,大眾行為便成為表達和傳播的重要方式。
最後,社會運動是一種集體行為,其核心是為了改變社會或是個體內部的狀態。這些運動可以是活躍的,也可以是表達性的。在許多情況下,社會運動不僅是集體行為的結果,還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演變成為具體的社會制度,這突顯了它們的複雜性和持久性。
社會科學家們提出了多種理論來解釋集體行為的背後動力。在眾多理論中,傳染理論認為群眾會對其成員產生催眠式的影響,使得人們在大群體中失去個人的責任感而飽受情緒的驅使。儘管這一理論受到了一些批評,但其對集體行為認識的初步貢獻依舊存在。
集體行為常常被視為社會張力的釋放閥,當社會出現緊張或壓力時,集體行為就可能成為自然而然的結果。
而匯聚理論則認為,群眾的形成源自於想要以相似方式行動的人們的聚集。這一觀點強調了個體在集體行為中的積極主動性。
此外,緊急規範理論認為,在模糊或不穩定的情況下,新的社會規範會隨即產生,並指導人們的行為。這使得集體行為能夠在不打破常規的基礎上快速應變。
最後,複雜自適應系統理論進一步深化了我們對集體行為的理解,指出了在不同情境中如何建立新的自我創建的模式,舉 例來說,集體行為在某種程度上類似於生態系統中的組織、關係及互動互利。
通過這些理論的探討,我們能夠發現集體行為背後複雜的心理與社會機制。這些整合的視角讓我們重新思考了個體在群體中的位置與行為的合理性。
那麼,在當今這個快速變遷、充滿不確定性的社會裡,我們該如何理解和應對集體行為所帶來的影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