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行為的概念最早由法蘭克林·亨利·吉丁斯提出,之後被羅伯特·帕克、厄內斯特·博吉斯和赫伯特·布盧默等人強調,並用於描述那些不反映現有社會結構的社會過程和事件。這些行為往往是即興出現的,可能是暴動或流行趨勢。在某些情況下,集體行為會違反社會常規,可以是極具破壞性的行為,也可以是愚蠢的潮流,反映著動態的群體行為。
集體行為不僅是一種社會現象,也是一把雙刃劍,既能促進社會變革,也能導致社會動亂。
集體行為的研究從一開始就存在著不同的觀點,特納和基利安是第一批使用影像證據來支持其理論的社會學家。在這之前,社會學家通常依賴證人的陳述,這些陳述常常缺乏可靠性。布盧默主張,社會“力量”並不是真正的力量,行為者會基於對他人行為的解釋來進行行動。
集體行為是一種反映群體動力學的現象,驅使個體參與到在正常社會情況下無法想像的行為中。
集體行為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包括人群、公共事件、大眾媒體的影響以及社會運動等。以下是布盧默提出的四種集體行為形式:
學者們對於哪些社會事件應被視為集體行為存在分歧,但人群是所有學者認為必須納入的類別。克拉克·麥克費爾認為,人群和集體行為同義,並對人群進行了開創性的實證研究。他的研究提出人群實際上是多種多樣的類型,這些類型的情感不僅限於憤怒和恐懼,也可以包括喜悅等多種姿態。
人群是即時情感的集中體現,但這些情感的表現可能超越了單一的消極情緒。
與人群不同,公共事件是指對於單一議題的討論。公眾在某一議題開始討論時形成,而在達成決定後 cease to exist。
大眾行為則涉及那些利用大眾媒體傳遞信息的努力。這是一種與人群和公共事件不同的集體行為形式,主要依賴媒體的影響力。
社會運動則試圖改變社會或個體的行為,並相對於其他形式,具有更穩定和制定的結構。許多社會運動最初是集體行為,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它們可以演變為一種社會機構。
社會運動的本質使其能夠在集體行為的範疇內長期存在並發展。
社會科學家針對集體行為制定了多種理論,其中包括:
- 傳染理論: 大型人群的匿名性導致成員放棄責任,進而隨著情感的共鳴進行原始行為。
- 匯聚理論: 集體行為反映了參與者潛藏的傾向,這些有相似價值觀的人傾向於聚集在一起。
- 新興規範理論: 當群體面臨模糊的情況時,新的社會規範會隨之產生,人們往往在不知不覺中遵循這些規範。
- 價值加成理論: 當社會系統內部緊張狀態達到某種程度時,集體行為是一種釋放壓力的方式。
- 複雜適應系統理論和共享意圖理論: 解釋了人們如何在社會學習的過程中達成共識並聚集在一起。
這些理論不僅幫助了解集體行為的動機,還揭示了其在社會結構中的根本角色。
集體行為對社會的影響深遠,無論是從歷史角度還是從現實生活的角度。從1980年代的洛杉磯暴動,到如今社交媒體上迅速傳播的潮流,都顯示出群體動力學在塑造社會行為中的關鍵作用。這些行為無論是挑戰現有的社會結構,還是推動新時尚的出現,都與人類的群體本性密切相關,使我們重新思考個體與社會的關係。
集體行為的現象使人們思考:我們應該如何看待和利用這種力量來促進社會正向變革?
集體行為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呈現出多樣化的形態與動力。這些行為不僅是一種社會動力的體現,更是文化和社會結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隨著集體行為的研究不斷深入,對它的理解將幫助我們更好地迎接未來的挑戰,並思考那些改變我們生活的集體行為背後,到底驅動著什麼樣的力量?